京法巡回讲堂丨22家司法所在线收看法官直播,get“司法确认”最新打开方式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最高法院印发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其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


北京法院作为试点法院,针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了《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多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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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统一受理

该院辖区东部的司法确认案件

在深入学习改革精神后

与昌平区司法局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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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就针对司法确认程序的新变化

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们

来了一场“隔空”分享

法官直播间,走起!


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通过网络连线的方式,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重点解读”为题,为昌平区司法局及下辖22个司法所的5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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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授课中,程杰法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新规定。结合最高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法官从

建立和管理特邀调解名册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完善司法确认线上办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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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采用线上直播,昌平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朱颖担任主持人,22个基层司法所

同时在线观看,并就司法确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程杰法官积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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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分享既有理论,又有实务,对我们开展工作有很大帮助”,区司法局副局长康德柱在授课现场表示,今后司法局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联动配合,积极构建有效衔接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效机制


22个分会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在屏幕前专注听课

不时低头认真做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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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跟大家一起看看

“司法确认程序”的新变化~



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共同建立特邀调解名册,依法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特邀调解名册,全市人民法院均可适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制定的特邀调解名册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选任程序和标准,对拟进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所建立的特邀调解名册。

解读:

此前,司法确认程序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


据此,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名册进行共建共管



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第七条 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管辖: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应当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属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法院集中管辖范围的,应当由对应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解读:

《实施细则》中对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分别针对委派调解、人民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等情形分类明确了相应的管辖法院。


除此之外,《实施细则》还明确,如果是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相应的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可以管辖司法确认案件,这也改变了原来只有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此规定,更有利于法院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提升法院审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司法确认案件也可以线上办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接受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化平台的在线司法确认功能办理立案审查、询问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

解读:

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向法院递交材料,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实施细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经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通过“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中的北京法院调解平台(当事人端)上传申请材料,线上发起在线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同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办理委托等手续。


当事人可以通过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中的北京法院调解平台(当事人端)上传申请材料,线上发起在线司法确认申请。

解读: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相关涉案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法院核实。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当亲自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供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必要时,法院可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办理委托等手续。


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交原件。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提供复印件,携带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其他不属于司法确认范围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解读:

司法确认作为一种特别非诉程序,不是所有案件均适宜,因此《实施细则》内对不得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也进行了明确。


例如,针对身份关系的案件,因为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不仅对当事人本人,而且对其他社会关系都具有重要影响,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针对

物权和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知识产权问题专业性较强,确权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甚至有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因此也不适宜适用司法确认程序。



虚假调解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等虚假调解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调解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虚假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除名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协助虚假调解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处理。


虚假调解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调解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调解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解读:

为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当事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员等不同主体进行虚假调解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或当事人,诚实信用参加各类诉讼活动,

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确认”的最新打开方式

你get到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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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的进一步优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举措

作为试点法院,昌平法院主动

适应制度规则新变化做好准备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调解组织联动

为繁简分流贡献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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