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織經》(譯文4):險惡詭道,不可效仿,卻不可不知

《羅織經》由唐代著名的酷吏,請君入甕發明者來俊臣所著;乃幾千年文明史中孽生出的詭計全書。酷吏周興臨死之際,看《羅織經》自嘆弗如,甘願受死;人傑宰相狄仁傑閱罷《羅織經》,冷汗迭出;雄才女皇武則天面對《羅織經》,嘆道:“如此機心,朕未必過也”。

《羅織經》(譯文4):險惡詭道,不可效仿,卻不可不知

問罪卷第十

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

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須先確定對象。罪行不會自動暴露,密告並檢舉他就會讓罪行顯現。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人們自辨無罪是正常的,審訊他們不要心存憐憫,刑罰他們不能出手輕微,這樣做他們就沒有不招認的。有的人因為拒不認罪被責打致死,這種情況可用畏罪自殺來解釋說明。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人定罪便可揭發出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實。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不同他們的思想就有差異,選擇他們的薄弱之處加以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

人的身體相同害怕責罰也相同,用他最畏懼的東西給他動刑,他就一定會屈服。不可以存有憐惜,憐惜別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證明他的忠正。朋友應該從重懲處,幫助朋友的人只能給他自己招來禍害。

加罪於人或許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雖不容易也要勉為其難了。

刑罰卷第十一

讓人達到死亡的境地,沒有比構陷他謀反更能奏效的事了;誘導人們做到服從,不刑罰他們就達不到目的。刑訊是講究方法的,責罰貴在有所變化,施行的手段沒有限制,人們就都會伏法認罪了。

有智能的人畏懼禍事,愚笨的人害怕刑罰;用言語來殺人,這是刑罰中最高明的。聰明的人能認清當前的客觀形勢,愚頑的人卻一味辯說有理與無理;按照形勢的要求對待他人,這是責罰人的出發點。

死亡可以接受,痛苦難以忍耐,給人動刑選取他們不能忍受的。讀書人忍耐不了屈辱,人們都擔心株連自己的親人,懲罰人要攻取他們不情願處。人們不承認有罪,就此加害他的罪名比原來的罪名還大;證據不能得到,偽造證據大概像真的一樣。刑罰有做不到的地方,誣陷卻什麼都可以做到;不要擔心給人加罪沒有名義,只擔心君主沒有猜疑之心。

被人用刑的人會受到非人的待遇,懲罰別人的人自己也會避免懲罰。遭受非人的待遇就低賤,不受懲罰就高貴。低賤的人就任人宰割,高貴的人就主宰別人的生死命運。人們的選擇態度和行為,恐怕是源於此吧?

瓜蔓卷第十二

事情不是很大,就不能讓人震驚。案件不是牽扯人多,功勞就不能顯現。君主用它來求取安定,臣子用它來邀功取寵,這裡的冤情一定會有,卻是不可能避免的。

真正顯達能讓他人也顯達,真正的禍患能使他人也致禍。不是自己掙來的顯達不要倚仗,只要是他人的禍患就不要放過。罪名沒有實證,用其它的罪名來替代;惡行沒有顯露,用他人的惡行來依附。心腹的禍害,把他誣指為是敵人的同夥;情感上怨恨的人,陷害他是奸詐邪惡的小人。

官吏的朋友,在以官吏為敵的百姓眼裡便是幫兇;親人的朋友,在和親人有仇的仇人眼中也成了敵人,所以說敵人是變化不定的。顯達時的朋友,敗落時就是敵人;貧賤時的朋友,富貴時就是敵人,所以說朋友是暫時的。因此權力是不可廢棄的,廢棄了就失掉了根本;同情心是不能隨便施予的,太隨便了就會招人忌恨;與人交往不能過於親密,太親密就會產生疑慮;心裡話不能說出來,毫無保留就潛藏著禍患。有智能的人不會為自己招來禍害,有能力的人總是尋找別人的漏洞以求取功勞。引誘他們上鉤再據此把他們逮捕,事情就沒有悖理之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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