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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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巴比特專欄 |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

幣圈交易平臺宣傳“20ms”“10ms”絕無卡頓、絕不宕機來招攬客戶。但幣價漲落,各大主流虛擬幣交易量常單日破億;交易系統承受的壓力巨大。由於宕機、卡頓導致交易不能正常進行,很可能給用戶帶來大額損失;一些“期貨”投資者甚至會遭遇強平,導致分文不剩。由於系統問題帶來的財產損失,是否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呢?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馮某在Ok coin註冊賬戶,並於2017年1月12日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不久後的8月1日,BTC主鏈即遭遇分叉事件,分叉成BTC和BCC兩個鏈。

Ok coin在2017年7月18日預警併發布了通告;並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發佈公告,承諾將在8月1日進行賬戶快照,並向持有BTC的賬戶提供等額的BCC。

隨後,在2017年8月1日,Okcoin發再次發佈公告,要求用戶在OKCoin幣行賬戶內點擊“領取”按鈕取得BCC;並承諾所有領取的比特現金將直接打入用戶的OKEx現貨賬戶中。

然而,2017年12月,馮某登錄賬戶後發現,網頁上沒有公告中說明的“領取”按鈕,其賬戶中也沒有收入BCC。

後原告諮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現金領取通道己經關閉,且由於之前沒有領取比特現金,之後也無法領取。

馮某欲提取BCC的當天(2017年11月25日),幣價為1,358.12美元/個;而隨後BCC價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訴日(2018年7月12日)已跌至694.07美元/個。無法領取、交易共導致原告損失169,969.22元。

馮某訴求

1. 立即給付38.748個BCC,打入其OKEx賬戶中。

2. 賠償由於不能及時交易帶來的損失169,,96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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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這一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就是由於系統問題導致不能交易,平臺是否應當償還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問題;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法律責任問題。

我們細化本案問題可以發現,本案中馮某的損失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平臺未依承諾給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於不能交易導致的損失。兩部分損失的賠償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爭議的兩個問題。

1 Okcoin通過公告做出的承諾是否有效?

本案中,馮某與Okcoin平臺之間成立合同關係。這是因為,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生效。

也就是說,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自馮某註冊賬戶、確認同意服務條款時即宣告成立。

而在OKCoin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OKCoin都將通過頁面公告等方式送達……”依《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根據上述法律,自Okcoin發佈公告承諾給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前文提到的38.748個BCC即合同的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平臺應當履行承諾的義務。”給付38.7480個BCC於馮某賬戶。

2 由於合同不適當履行致相對人損失是否應獲賠?對此,《合同法》第113條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本條,因合同不適當履行導致的相對人損失可以分為兩種:

(1)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

(2)不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

而損失是否可預期,考察標準是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馮某領取BCC的權利是基於平臺的單方承諾,並不存在交易;因此平臺的給付缺少相應對價。由於

沒有對價,訂立合同時,平臺就無法預見合同可能帶來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損失的預期需要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此,馮某的“損失”缺乏對價基礎,對方不可預見利益的範圍,不應得到賠償。

裁判結果

如上文分析,法院支持了馮某的第一個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第二個訴訟請求。

法院判令

1. 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Okcoin)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馮某註冊賬戶發放BCC38.7480個。

2. 不支持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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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展開

如果我們假設幣本身就在賬戶中,但由於平臺問題導致不能及時出售帶來損失的情況。這時馮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如上所述,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範圍,應當綜合考慮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損失的影響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結合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等規則,具體考察是否損失的預見範圍。

本案中,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巨大,這時為投資者所明知的事實。基於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這種性質,特定區間範圍內的價格波動並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範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也並非合同法上規定的損失。此時,損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平臺存在央媽在3.15公告中講的行為,例如,通過機器人刷量、惡意宕機、逼迫槓桿爆倉等行為;由此帶來的損失,不僅屬於《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損失;還可能符合《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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