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傳承,是選擇保險還是選擇信託?

家族財富傳承,是選擇保險還是選擇信託?

作者 |鄭苒 律師

來源 | 埃孚歐財富(foschool)

2018年8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是國家監管部門首次對“家族信託”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設置邊界。

家族財富傳承,是選擇保險還是選擇信託?

▍根據《通知》的規定:“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結合《通知》的其他規定,家族信託有以下幾個要求:

1、委託人:家族信託的委託人為單一個人或者家庭;

2、受託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公司;

3、受益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說家族信託不得為純自益信託;

4、信託類型:家族信託的類型為事務管理型兼金融服務,且不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專戶理財性質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5、信託目的:家族信託的信託目的是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不得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6、信託財產:家族信託財產金額和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

一、起底各大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

《通知》首次明確了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和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也就是說,今後要成立一個家族信託,需要投入至少1000萬元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機構。

在此,我們來盤點一下在《通知》發佈之前,國內的家族信託(包括委託人為中國國籍的家族信託或設立在內地的家族信託)的入門資金都是多少(按設立時間排序):

家族財富傳承,是選擇保險還是選擇信託?

■■1、蒙牛:Hengxin信託——6878萬股(約12.5億)

“Hengxin信託”是蒙牛創始人牛根生用境外資產設立在境外的不可撤銷的家族信託。它的設立時間為2010年12月左右。

信託財產為牛根生在境外持有的蒙牛集團的股權6878萬股。按照捐贈時20.7港元的收盤價,牛根生這部分股權價值當時約為14.2億港元,約12.5億人民幣。(來源:中國蒙牛乳業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8日港交所公告)

■■2、內地首單家族信託——5000萬元

2012年下半年,某信託機構推出內地首單家族信託,委託人是一位40多歲的企業家,受託的資產規模為5000萬元。(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官:http://www.xtxh.net/xtxh/industry/16664.htm)

■■3、某行青島分行私行首單家族信託——3000萬元

2013年11月,某行青島分行私人銀行的首單家族信託落地,委託人為50多歲的移民人士,家族信託的初期資金為3000萬元,該信託屬於不可撤銷信託。(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官網:

■■4、特步:丁氏家族信託——13.1億股(約61.3億)

2015年10月14日,特步國際(01368.HK)在港交所發佈公告,控股股東丁水波及丁美清以饋贈或無償方式,向設立在境外的家族信託及各自的控股公司轉讓特步合計13.1億股股份,作為家族財富及繼任計劃用途。

家族信託(通過上述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合計13.1億股股份。按照本文撰寫時的收盤價5.39港元,特步家族信託的資產價值高達70.6億港元,約合61.3億元人民幣。(來源:特步國際2015年10月14日港交所公告)

■■5、美的:和的慈善信託——1億股(約40億)

2017年7月,美的創始人何享健在廣東順德區宣佈了總額60億元的捐贈計劃。

其中有1億股美的集團的股權(2017年7月24、25日收盤價均為43.42元,即股權總價值約為40億元)成立一個新的信託——和的慈善信託(暫定名)。信託財產為美的公司1億股的股權。(來源:和的慈善基金會官網

■■6、內地首例不動產家族信託——1億餘元

2017年12月,北京的宋女士設立全國首單不動產家族信託,信託財產為總價值超過1億元的十幾套房地產。(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官網:http://www.xtxh.net/xtxh/industry/44042.htm)

就公開信息可見,國內較為知名的家族信託均為億元級別以上,而各大信託機構和私人銀行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的門檻都以3000萬元、5000萬元居多。

當然也有信託機構和私行推出過低於1000萬元級別的“家族信託業務”,但《通知》發佈之後,這些信託業務就不能再稱為“家族信託”了。

二、家族信託的其他成本支出

家族信託不僅入門門檻高,而設立之初和之後的成本費用也少不了。

1、設立階段

家族信託在設立階段的成本主要在於信託財產“轉讓”的成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規定,中國法域下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所以,信託財產需要“委託”給受託人,這種委託實質上需要發生所有權的變更才能構成真正意義上的信託。

財產一旦轉讓就要產生稅收成本:

●信託財產為公司股權的,發生轉讓可能就要繳納增值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信託財產為房地產的,發生轉讓可能就要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土地增值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

2、運營管理階段

家族信託在運營管理階段的成本主要為支付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管理費用,還有一些特殊信託資產的稅費成本和維護費用。

●比如信託財產是不動產的,就需要每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房產價值越大每年的稅賦越高;

●信託財產是古董、字畫的,可能要為保存這些藝術品購置恆溫、恆溼設施設備,以及聘請專業人員維護。

以北京宋女士的案例舉例,1億元的房產按70%的餘值並以1.2%的房產稅稅率計算,持有該些房產每年就要繳納84萬元的房產稅。

3、信託收益及信託財產分配階段

信託收益的分配可能要對受益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信託財產分配涉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則和家族信託的設立階段財產轉讓一樣,要交更多的稅了。

三、保險——低費用撬動高保障

相對於門檻極高的家族信託,保險就顯得親民許多。與動不動上億元的家族信託相比,保險有著門檻低,無其他成本,適用人群廣,法律相對成熟,操作簡單方便等等的優勢。

其實,百萬元級別的保險起到的指定傳承、債務隔離、稅務籌劃等作用未必就比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級別的家族信託差。

保險金給付具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免納個人所得稅優勢;只要合理設置保單結構,選擇合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就能像家族信託一樣起到指定傳承、債務隔離等作用。

所以,在不具備足夠資金設立家族信託條件的情況下,保險是一種非常優質的財富傳承工具,在保單結構上下足文章,就能用低費用獲得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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