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能拒缴物业费?|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肖某为某小区业主,因其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欠费。肖某辩称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的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了,并未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用无法律依据。

问: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否还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法院判决

虽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无书面合同依据,但其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在该小区未聘请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为保证该小区的安全及卫生的前提下提供过渡时期阶段的物业服务是为属实,故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之后,被告理应支付对应的物业管理费,但因双方对物业管理费无明确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参照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支付,符合常理,本院予以认可。

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或未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属于事实服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事实服务进行证实。但合同到期业主要求退出物业拒不退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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