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照他人外觀設計製作傢俱後銷售

沙發椅、電視櫃、梳妝檯、書桌、床……這些日常容易見到的傢俱用品,設計的美觀和藝術性是消費者購買的重要依據。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起訴的7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項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共同賠償原告美克家居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126萬元。

原告美克家居公司是名稱為“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發椅(B2601-2)”等7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這7項專利權目前有效存續。

2019年1月,原告在被告君和俊公司位於上海市滬青平公路的門店中發現,該店展示和銷售的“咖啡桌ARC20/LR/06”產品、“休閒椅ARC10/HO/03”等7種產品(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相近似,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根據君和俊公司經營的官方網站相關信息,原告發現全國多家LAB加盟店中展出以及銷售的產品由君和俊公司與被告周俞沈公司共同提供。2019年4月,原告在小紅書App中發現LAB加盟店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案合計480萬元及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7案合計46.9萬餘元。

兩被告辯稱,其並非涉案產品製造者,對涉案專利不知情。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是“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發椅(B2601-2)”等7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目前處於有效狀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該7起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屬於相同產品,兩者外觀近似,被告主張兩者形狀上的多處差異均為局部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認定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

被告君和俊公司雖然未明確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註其為製造商,但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註了被告君和俊公司的商標,且其對外宣稱具備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能力,依法應認定為被控侵權產品的製造單位。根據在案證據及兩被告當庭承認LAB加盟店由兩被告共同經營,周俞沈公司負責網站經營、批發銷售以及對全國加盟店運營管理,故上海知產法院認定被告周俞沈公司與被告君和俊公司共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別、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6萬元。(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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