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煒 迴歸受託人定位,開啟信託業發展新篇章

當代金融家 | 唐煒 迴歸受託人定位,開啟信託業發展新篇章

信託公司唯有堅守受託人定位,主動糾偏,才能有效發揮信託制度靈活性和創新基因,為實體經濟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打破行業“發展-整頓”的惡性循環,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作者 | 唐 煒 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部副主任

來源 | 《當代金融家》雜誌2019年第9期,原題為《迴歸受託人定位,開啟信託業發展新篇章》

我國信託業隨著改革開放於1979年恢復營業以來,在40年發展中不斷探索,歷經數次整頓而曲折前進,最近十多年獲得快速發展,一躍而成我國金融體系第二大子行業,已成為居民財富管理和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從2009年至2018年的十年期間,我國信託公司受託資產從2.05萬億元增長為22.7萬億元,七成以上投入了實體經濟領域;共向信託受益人累計分配信託收益4.12萬億元,實現信託業務收入共計5354億元。隨著信託業進入風險防控攻堅期和轉型發展關鍵期,信託公司唯有迴歸受託人定位,堅定糾偏,才能打破行業發展反覆整頓的怪圈,步入迴歸信託本源的高質量發展軌道,開啟行業發展新篇章。

信託的本質

起源於中世紀英國的信託,本質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關於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法律關係。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任而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可見,在信託活動中,受託人處於核心地位,信託以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為基礎,按委託人意願確立信託目的,以受託人名義來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為管理目標。

在此法律框架下,信託實現了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特殊屬性和功能,如通過信託財產權的轉移登記實現財產權利和利益分離、通過賦予信託財產獨立性而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和受託人“盡職免責”有限責任、通過信託管理連續性安排使信託財產管理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優點等。而信託法律關係除規範了信託當事人權利和信託財產特殊屬性外,對於委託人是一人還是多人、信託由委託人主動發起還是被動發起、受益人是自益還是他益、受託財產形式是貨幣還是財產、受託人處分管理信託財產的具體方式等,均無限定,從而使信託具有極為靈活的應用方式,其應用範圍被認為可與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

因其巧妙的機制設計和高度的靈活性,信託獲得了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能夠適應不同國家和地區於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需求,不斷創新應用方式,在世界範圍得到廣泛傳播。各國信託業因發展背景差異而各具特色,如英國是民事信託發源地,其傳統的公益信託非常發達,美國是證券投資信託的起源地,其創新的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獨具特色,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貸款信託法》,創造了以發放中長期貸款為主的金錢信託等。可見,信託業務作為在信託法律架構上開展的業務,具體業務形態並無定式,信託本源屬性也不取決於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服務內容,而取決於信託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和特殊功能在信託業務活動中是否得到維護和體現。

受託人定位的要義

歷經數百年發展後,信託受託人已逐步由自然人拓展到法人機構,信託活動也從民間信託發展為營業信託並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受託機構隨之成為在信託法律架構上開展營業信託業務的一類特殊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是我國營業信託的專營機構,其區別於其他金融中介的根本屬性以及從事信託本源業務的界定標準,並不在於信託業務形式是發放貸款還是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範圍是分業還是混業,也不在於受託內容是資產管理還是事務服務、受託性質是商事信託還是民事信託,而在於其受託行為方式是否符合信託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其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是否符合信託法律關係的受託人定位。

受託人的行為方式

其一,應以“信任”為展業基礎。信託關係成立的基礎是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種信任應該來自受託人的職業道德操守和專業服務能力,而非來自受託人明示或隱性的剛兌承諾,否則受託業務就變成了負債業務,信託公司就異化為類銀行信用中介。在道德操守方面,信託公司必須以“信託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為受託服務最高宗旨,解決好可能存在的各類利益衝突,既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因追求信託公司利潤目標或為信託公司股東謀取利益而損害信託受益人利益。在專業能力方面,信託公司需具備與受託服務內容相匹配的專業人才隊伍和管理體系,在資產管理領域應具有通過風險管理創造風險價值的能力,在服務信託和慈善信託領域應具有相應的法律、稅務、信息科技系統、企業經營管理等綜合服務能力。

其二,應以“信託目的正當性”為受託前提。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信託法律關係成立的前提。基於靈活性是信託最大的優勢,“近善則善,近惡則惡”,審查信託目的對信託公司而言非常重要。信託公司若通過為委託人監管套利或違法違規提供通道開展“信託”業務,雖然表面上不必承擔風險且獲得了受託收入,但影響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以隱匿方式積聚金融風險降低了監管有效性,乃至危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違背了信託本源要求。

其三,應對委託人誠實守信。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行事,履行對委託人的忠實義務。在信託關係中,受託人雖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但絕不能按自己意願而必須按委託人意願行事。資金信託產品作為由受託人主動設計併發起的資產管理產品,對投資者的忠實義務體現為按合同履行受託責任,信息披露成為體現誠信的重要方式。例如,銷售時告知產品真實風險,確保投資者適當性;過程中披露資金真實投向和使用方式,不通過欺詐投資者來輸送不當利益;及時揭示資產真實風險和淨值,破除剛兌預期,等等。信託公司要誠實守信,絕不能以誤導或欺詐方式將信託產品賣給不匹配的投資者,或通過層層嵌套隱瞞資金真實投向,將信託產品做成非標資金池來承接風險項目,甚至使信託產品成為股東圈錢工具。當然,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行事需受到信託目的正當性的制約。

其四,應為受益人利益勤勉盡責。信託公司為此應配備有能力勝任受託職責的專業人員,事前履行注意義務、充分盡職調查,管理過程中加強風險管理,以合理方式而非投機方式為受益人獲取投資收益,從而真正實現信託資產獨立性,將信託財產收益和風險均歸屬受益人,受託方盡職免責。對目前信託業務中佔比較高的信託貸款等非標債權融資信託業務,信託公司須牢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屬性,面向未來把握宏觀調控方向,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為目標,確定融資對象,增強信用風險定價能力,並在此基礎上匹配合格投資者,通過嚴格的風險管理創造風險回報,通過準確計量信託資產風險並提足資產減值準備加強信託產品淨值管理,最終在賣者盡責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

受託機構的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

其一,應以信託業務為主業,受託服務收入是盈利主要來源。信託公司業務包括信託業務和固有業務兩大類,信託業務是主業,固有業務也需為信託業務服務。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主要是對自有資本金的運用,需確保固有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公司可能承擔的受託賠償責任提供保障。因此,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應過多考慮盈利目標而採取激進的投資策略,需主動控制股票、股權投資等高風險或低流動性投資的業務規模和佔比,嚴格限制對外擔保規模,有效控制固有資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損失。應以信託業務收入作為主要盈利來源,聚焦於提升受託服務能力,依託信託本源功能,積極拓展信託業務範圍,增加信託業務收入,減少信託賠償損失,增強盈利能力,獲得良性發展。其商業模式的關鍵是,在堅持信託本源的基礎上,善用信託靈活性,獲得競爭優勢,依靠提升受託服務質量,提高信託服務收入水平。無論資金信託還是服務信託,信託公司都不能提供具有擔保性質的“抽屜協議”或固定回報承諾,以類信用中介的角色從事信託業務、收取實為利差收入的信託收入。

其二,應以操作風險為主要風險類別,受託行為是主要風險來源。信託公司的主業是信託,其主要風險必然也來自信託業務。但信託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不直接取決於信託資產風險,而取決於受託服務質量,取決於因受託行為不當導致信託受益人合法利益受損而需信託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無論受託資產面臨何種風險損失,在信託公司按受託人職責履職盡責的情況下,均應由信託受益人承擔。因此,信託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受託行為的操作風險,而不是在剛性兌付背景下的信託資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但是,若信託公司受託行為不當,信託資產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會因信託公司的賠償責任,從表外向表內傳導,使信託公司風險應對能力面臨極大挑戰。信託公司要加強風險防控,一方面強化受託行為管控,通過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完善內控機制,控制操作風險水平;另一方面提高操作風險應對能力,通過預計負債方式充分計提操作風險撥備,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固有資產流動性。

我國信託業定位的歷史變遷

從新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看,引入信託時並不具備信託本源業務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在金融壓抑背景下,信託更多是作為一支積極的市場化創新力量發展起來的。由於偏重運用信託的靈活性優勢,對信託本源特徵不夠重視,行業因此歷經數次整頓。而在信託業40年來“發展-整頓-發展”的循環中,社會各界逐步深化了對信託發展規律的認識,信託機構也在摸索中日益向符合信託本源的受託人定位靠近,通過不斷改革,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獲得成長和壯大。

第一階段(1979〜1999年),名為金融信託機構,實為高度銀行化的金融百貨公司。

《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銀髮字〔1986〕第97號)將信託機構定位為歸屬銀行體系的新型銀行類機構。在這一階段,信託機構實際成為從事銀行存貸款業務、證券業務及實業投資的金融百貨公司,業務內容基本與信託無關,雖然為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也因經營不規範、規避宏觀調控、助推經濟過熱、風險爆發等原因而經歷了五次整頓。

第二階段(2000〜2006年),名為信託投資公司,實現與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但信託主業不突出。

200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規範了信託法律關係,引入了受託人概念,遺憾的是,當時並未配套出臺規範信託機構定位和行為的法律文件。雖然《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1〕第2號)將信託投資公司定位為主營信託業的金融機構,但在實踐中,其固有業務收入佔比持續高於信託收入佔比,信託業務並未成為主業,類銀行化的信託業務特徵也未得到糾正。

第三階段(2007〜2017年),名為信託公司,進一步聚焦信託主業,但名實並不相符。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要求信託公司專注信託主業,禁止實業投資。信託業隨之進入清理實業投資的第六次整頓,信託公司的投資屬性逐漸被淡化。此後,隨著信託監管制度建設、金融危機後經濟刺激政策出臺和社會財富快速積累,我國信託業憑藉信託制度的靈活性和信託公司高度市場化的經營意識和決策機制,在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步入成長快車道。在這一階段,信託主業定位得以確立,但不少信託公司從事的信託業務只有信託架構而無信託實質,信託靈活性常被誤用,部分信託機構異化為套利通道、類銀行信用中介及至股東圈錢平臺。此外,信託公司的誠信專業形象普遍未能樹立,剛性兌付難以打破,信託收入多為利差收入,風險防控體系仍不健全。信託公司傳統發展模式帶來的風險快速累積,行業再次步入整頓期。

第四階段(2018年至今),向受託人定位迴歸,堅守信託本源,進入轉型期。

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為高質量發展階段,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金融工作要把握迴歸本源、優化結構、強化監管和市場導向四項原則,信託業全面進入以迴歸信託本源為方向的“治亂象、防風險、促轉型”整頓期。信託業迴歸本源的核心,就是信託公司要回歸受託人定位,以受託人要求規範自身行為,重塑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有效防控風險。截至目前,業內在轉型方向和步伐上出現分化,多數信託公司堅守本源方向開始積極探索轉型,但仍有少數信託公司對風險防控形勢和發展方向缺乏清醒認識,對偏離本源的傳統信託發展模式難以割捨,對日漸累積的風險心存僥倖,對未來的發展困難和問題視而不見,行業整體轉型面臨較大挑戰。

信託業迴歸受託人定位的未來之路

我國信託業的傳統發展模式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和客觀原因,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下行和結構調整,金融風險加速暴露,強監管、嚴監管成為常態,信託業的慣性發展思路已無生存之機。同時,我國財富人群快速增長,實體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也為信託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發展動力。信託公司唯有堅守受託人定位,主動糾偏,才能有效發揮信託制度靈活性和創新基因,為實體經濟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打破行業“發展-整頓”的惡性循環,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第一,推進信託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信託法》頒佈已近20年,但迄今尚未出臺明確信託業定位和經營規則的《信託業法》,信託機構的受託人定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約束。建議儘快出臺《信託公司條例》,明確信託公司定位、業務範圍、行為規範和經營規則等。同時建議修訂《信託法》,進一步完善信託定義和信託分類,明確信託財產登記和轉移、公益信託稅收優惠等要求,並推動出臺配套法規,為信託公司挖掘信託獨有的財產權利與利益分離、信託財產和破產隔離等信託本源功能,拓展專屬業務領域,在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第二,完善信託監管環境。

一是構建符合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特徵的監管框架,兼顧受託人行為監管和機構審慎監管,兼顧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維護信託受益人合法權益,促進信託公司穩健運營,防止濫用信託靈活性給金融系統穩定性帶來不利影響。二是加快完善信託監管制度建設,制定資金信託、服務信託等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制定科學計量操作風險資本佔用的信託公司資本管理辦法,研究信託公司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為加強信託公司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提供製度保障。三是進一步完善“一體三翼”的信託監管體系,加強信託行業自律機制、信託登記平臺市場約束機制和行業流動性保障機制對信託公司迴歸受託人定位的促進和支持。

第三,培育受託文化。

首先,信託公司要確立和培育以“以誠信和專業為本,為信託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服務”為核心的受託文化,明確受託人定位的內涵要義,從董事會、高管層到一線基層員工,對此均需深刻理解並貫徹落實,並將其充分體現在公司發展戰略、商業模式、服務方式、隊伍建設、激勵機制和風險防控等一系列經營管理活動中。其次,信託公司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將受託文化落實到亂象治理和風險防控攻堅戰中,主動糾正不當受託行為,充分暴露並積極化解信託業務風險,努力樹立為信託受益人利益服務的誠信形象。

第四,增強專業服務能力。

信託公司應高度重視專業團隊培養,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競爭優勢確立差異化發展戰略。未來,信託公司從事資管業務時,需深耕與自身專業人才、風險防控能力相匹配的業務領域,審慎、有選擇開展信託貸款等非標業務,通過履職盡責、盡職免責,將非標資金信託業務由隱含剛兌承諾的間接融資方式轉化為能夠完全轉移風險的直接融資方式,將影子銀行業務轉化為高效的市場化融資,為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出貢獻,提高金融體系融資服務供給的有效性和豐富性。同時,信託公司應借鑑傳統信託業務的國際經驗,培育綜合服務能力,積極拓展符合信託本源、具有排他競爭優勢的資產證券化、財富傳承、社會保障、公司治理以及公益慈善等信託服務領域。

第五,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信託公司應進一步優化股東背景和股權結構,加強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為,確保按受託人定位處理利益衝突;對董事、高管、監事加強培訓,增進其對信託本質和本源特徵的理解,促進其履職能力提高,並提高獨立董事佔比,完善制衡機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明確轉型發展方向;建立以受託行為操作風險防控為重點的內控體系和風險防控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風險控制效率;完善以誠信、專業為本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維護公司誠信、增強專業能力的行為加強激勵,約束以損害公司誠信為代價追求公司盈利目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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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鄂生:我國信託監管的 “守正創新”之路

文/蔡鄂生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我國自改革開放初期引進信託制度,發展至今已有40年時間。40年來,信託業在豐富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助力改革開放、探索金融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信託賴以紮根的社會基礎和法制建設方面,我國與英美等信託普及國家有著較大差別,使得信託的發展之路與本源之路總是難以重合,信託監管也不易尋得國際上適宜且成熟的監管模式作為學習借鑑的對象。

不過,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蔡鄂生,2005〜2013年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分管信託;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司長、銀行司司長、行長助理以及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中國信託業黃金十年發展研究》指出,2008〜2017年是我國信託業發展的黃金十年,信託資產規模從2007年的6000億元增長到2018年底的22.7萬億元,增長了近40倍。蔡鄂生擔任銀監會副主席期間的工作,可以說奠定了信託業快速增長的基礎,包括明確信託發展理念、夯實信託制度基礎、規範信託業務經營等,尤其是推動出臺《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堪稱開創了信託監管的新時代。

近日,本刊邀請蔡鄂生與《中國信託業黃金十年發展研究》的作者——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博士,就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9年第五次全行業清理整頓以來的信託監管變遷,進行深度對話。

昨天 · 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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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斌:非銀行金融監管:一個經40年未解的難題

文/ 夏斌 國務院參事、當代經濟學基金會理事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譽所長、中國人民銀行原非銀司司長

面對大量複雜的遺留問題,當前的整治工作相當複雜繁難,特別是還要同時面對當前的經濟下行和守住底線的雙重壓力。但是,這個苦果又是必須吞下的,並已被40年來反反覆覆的信託業發展歷史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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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平 :我國《信託法》為什麼沒有“衡平”依託

文/ 江 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中國《信託法》起草小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

雖然中國《信託法》失去了衡平法依託,並形成了信託制度的私法部分與公法部分分開制定的格局,但其頒佈和實施是建立和發展我國信託制度的基石,為信託在我國的運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極大促進了信託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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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明 :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制度、功能與經營

文/周小明 法學博士,《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主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

信託公司無論怎樣選擇和調整經營定位,均是經營個體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場行為。而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結果,因經營定位產生的問題,不能混同於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懷疑和否定製度定位與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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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智毅:信託業務與其他資管主體的交叉發展及比較

文/鄧智毅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原中國銀監會信託監管部主任

規範資管業務發展,應堅持疏堵結合,正本清源。信託公司作為資管行業的開創者,要逐步迴歸信託本源,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強化比較優勢。與此同時,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協調,消除套利空間,促進公平競爭,實現資管行業良性發展。

今天 ·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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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煒:迴歸受託人定位,開啟信託業發展新篇章

文/唐 煒 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部副主任

信託公司唯有堅守受託人定位,主動糾偏,才能有效發揮信託制度靈活性和創新基因,為實體經濟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打破行業“發展-整頓”的惡性循環,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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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宇:堅持用市場化機制為信託行業保駕護航

文/ 劉宏宇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經過近5年探索,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積累了運用市場化方式預防、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的經驗,同時發現信託業保障機制面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有頂層制度設計有待完善的問題,也有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完善的問題。下一步,保障基金公司將在預防、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明天 ·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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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成立:信託公司本源業務的發展動力

文/牛成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目前,我國公司信託業務開展已經發展成為立足信託主業、以固有和其他中間業務為補充,聚焦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和受託服務的業務格局。結合信託法律關係、業務現狀和政策導向,包括資產證券化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尤其是家族信託業務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等將是未來發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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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江濤:信託業如何“承信受託”謀轉型

文/ 姚江濤 中國信託業協會會長、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信託業深化轉型不僅是為了優化行業生存現狀,更是為了抓住下一波時代發展機遇。將信託科技作為促進深化發展的新型生產力要素,將數字技術及其方法應用賦能於信託產品、服務和管理創新,有助信託公司進一步發揮受託人優勢,提升自身盡職履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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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強:信託公司“混改”樣本的發展新理念

文/ 傅 強 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國投泰康信託自混改成功以來僅走過5個發展年頭,要探索完善的領域遠遠不止於此。我始終堅信,信託業面臨重大發展挑戰時能夠屢次浴火重生的根源,不僅在於信託制度的先進性、信託公司經營的多樣性,還在於信託人對信託事業的頑強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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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扎提 :以“服務+科技”探索信託資管轉型道路

文/伊力扎提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資管新規”出臺標誌著資產管理行業統一監管時代的到來。信託基於提升主動的資產管理能力,探索新時代下的轉型升級勢在必行。強化“服務+”發展理念,充分運用金融科技,全面提升“資產—產品—資金”在信託業務鏈條各環節的質效將是促進信託業務模式升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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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眾:借力境外上市促進信託公司高質量發展

文/萬 眾 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山東國信H股上市後,成為同時受境內、境外不同監管機構監管的公眾公司,在雙重監管體系下,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統籌兼顧,更加規範透明。山東國信將充分把握上市後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全力打造卓越的綜合金融服務及財富管理服務供應商。

行業 · 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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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路:從發展曲線看信託業“迴歸本源”的20年

作者單位為中建投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隨著信託業務的不斷髮展與創新,對信託本源的要求已經超出信託的受託管理範疇,不斷細化明晰。信託本源業務不斷髮生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信託業難以形成自己的專屬業務領域,隨著外部環境發生變化,需要不斷尋找歸屬信託的新的業務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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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進、李永輝 、谷曉明:2009〜2018,“數說”信託業十年蝶變

作者單位全部為百瑞信託研發中心

2007年制度調整之後,“信託投資公司”更名為“信託公司”,並重新申領新牌照。在2008年獲批展業的54家信託公司基礎上,2009〜2013年又有14家信託公司獲准重新登記註冊,信託公司數量達到68家。發展至今,我國信託公司數量截至2018年末仍為68家。

從蒐集到的年報數據看,2009年54家公司全部披露了公司年報,2010年披露年報的公司數量為55家,2011年增長到64家,2012年為66家,2013年為68家。根據這些年報數據,對10年來信託業在迴歸業務本源、信託業務規模、自營業務增長及從業人員變化等方面的演變趨勢和特點進行分析。

我們希望,通過數據分析,能夠初窺我國信託業的嬗變歷程,併為更多專業人士對信託業發展進行的深層次研究提供參考借鑑。

当代金融家 | 唐炜 回归受托人定位,开启信托业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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