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微课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监督


【五检•微课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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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系列微课,我们是今天的微课讲解员,今天要讲解的内容是刑事立案监督。

【五检•微课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监督

想要了解何为立案监督,首先就要了解何为立案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情形,按照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入口程序,涉案公民将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正式开始侦查行为的程序前提和依据,只有经过立案,才有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一经立案,公安机关就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和干预。 因此不论是侦查权的滥用还是侦查权怠于行使,均会对公民的私权造成侵害,危害司法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刑事立案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制约、监督侦查权的一种必要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及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案。”以上是我国有关该制度实行的直接法律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规定比较简单,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细节,难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情况,因此刑事诉讼规则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法定的监督职能,虽然相较于刑事诉讼的其他制度而言起步较晚,经过20余年的立法修改和实践探索,监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权配置不断优化,监督程序日益规范、科学,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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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建立在“

法律监督理论”、“权力分工制约理论”、“权利救济保障理论”的基础上的。

1、“法律监督理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指导下,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的,列宁认为,要实现民主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而要保证法令的执行,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因此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成为了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和使命,监督和保障包括立案在内的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更是无需赘言;

2、“权力分工制约理论”:我国是通过对权力的分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设立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监督制约体系监督权力运行。因此刑事诉讼法中将绝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公安机关,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以实现对侦查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3、“权利救济保障理论”:立案监督制度创设时就是从惩罚犯罪、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角度,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创设的,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的监督,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被害人表达诉求提供有效救济途径,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由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扩展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更加全面地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形成制约和纠错,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1、在于制约侦查权的行使,对刑事诉讼侦查权的启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障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实现诉讼目的。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正式启动侦查活动的专门程序和诉讼阶段,刑事案件一经立案,除了逮捕外的各种强制措施和强制性调查手段,均可以由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自行决定使用,因此立案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就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作用。立案监督通过保障立案制度的依法运行,从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实现诉讼目的。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侧重于保障刑事法律实施和准确惩罚犯罪,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侧重于纠正违法、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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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内容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其中修改过的法条,我们已经罗列在公众号中,修改主要结合员额制改革和捕诉一体改革,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员额检察官,将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审查决定权交给了检察长,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的职责。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新旧对比:对于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更加规范;案件移送的对象也扩大为捕诉部门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新旧对比:两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情形均删去了经检察长批准的程序要求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新旧对比:第一款中将“经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修改为“经检察长决定”;第二款不再将告知工作交予侦查监督部门。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新旧对比:该条为新增条款,旨在对公安机关受案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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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与强化,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仍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新刑事诉讼规则的出现,不但解决了之前刑事立案监督的问题,还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就比如刚刚提到的新增条款第五百六十二条,很好的解决了之前立案后执行无保障的问题。在新刑事诉讼规则出台之前,由于公安机关的自身工作任务繁多复杂等原因,部分侦査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后,产生了抵触情绪,对案件的侦破不积极,消极应付,甚至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使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样造成了形式上立了案,但实质上并没有达到立案监督的目的。

新的刑事诉讼规则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立案。


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的启动难是一个大问题,检察院获取立案监督的线索:

一是在审查逮捕工作过程中发现,

二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

三是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获得。


近年来检察院办理立案监督的数据中立案监督线索少之又少的原因:

一虽然检察院可以从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线索,但有大量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并不会提请审查逮捕,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发现的立案线索十分有限。

二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目前我们在法治宣传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不可否认的是依然存在死角。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部分农村地区也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与此同时很多公民对于立案监督知之甚少,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会去寻求检察院的帮助,从而导致检察院无法获取相应的线索进而实行立案监督。

三受办案人员力量制约以及权限不足,员额检察官往往无法主动通过摸排走访获取线索,只能被动等待控告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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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进行刑事立案监督,针对上述情况,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在公安机关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以下简称派驻检察室),那么何为派驻检察室呢?

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建立的法律监督派驻机构,由检察院指定检察官专门负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进一步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至公安执法办案第一线,从源头上规范侦查活动,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全面性,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其在公安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这种创新模式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好处在于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立案、撤案、行政处罚等程序信息,获取更过刑事立案监督线索。以往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起点取决于侦查机关何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是被动等待群众提供线索。现在有了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官得到授权,可以通过公安人员的电脑登陆其内网系统,浏览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全面同步掌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案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定期查阅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登记本,掌握派出所立案、办案情况,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却迟迟未结案的刑事案件进行清理;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的案件,以及对受理案件的处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补缺了监督空白,使得立案监督工作不再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提供可能性,从而得到更多线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当然了派驻检察室不仅仅对于立案监督有好处,也加强了侦查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等,从而严格规范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派驻检察室是近年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使检察监督工作实现从事后监督到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对于实现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执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还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发生,从而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但现阶段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刑事立案监督还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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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讲解的全部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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