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获批

4月3日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防治办法》)日前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与《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比,新的《防治办法》大量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篇幅。所谓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我市机动车的保有量、机动车车型发生较大的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也呈飞速增长的势态——这种大型机械排出的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物及硫化物等是造成酸雨、雾霾等自然气象甚至灾害的重要原因,排出的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在强烈日光的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会形成毒性很大的光化学烟雾,造成极为严重的大气污染,并且对人体健康也会构成较大威胁。

新的《防治办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二是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三是明确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四是具体规定了使用人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新的《防治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强化储油库、加油(气)站的责任,明确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设置了对不配合监督抽测、租赁或者外借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逾期未复检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三是新增对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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