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协议无效,过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6年初,被告王某承包了某寺庙东厢房、东配殿等工程。2016年8月16日,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将如东县某寺庙东厢房、东配殿的瓦工施工分包给原告,原告李某无劳务用工资格。案涉工程于2016年年底开始动工,2017年6、7月停工。截止2018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为10584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瓦工班组某寺庙人工工资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给付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2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按20万元欠条履行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条中金额确认为20万元有部分为因被告停工而造成的损失,且欠条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因案涉分包协议无效,只能折价补偿原告的劳务支出105840元,且出具的20万元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向政府施压。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抗辩其出具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向政府施压,但其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其无证据证明欠条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有约束力。被告提出向原告出具欠条故意抬高债权向政府施压,该行为明显不当,该不当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因李某无劳务用工资格,案涉分包协议无效。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因合同无效,而折价补偿原告的劳务支出。但告主张的损失并非由于合同无效造成的,而是由于被告方停工、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应按欠条金额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在日常的建设工程中,欠条往往是最常见的双方结算凭证。在欠条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时,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然承包人常常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人,而致使分包协议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其给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以及施工人主张其实际损失。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条中不仅包括未给付的工程款亦包含因发包人的原因停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综上本院据欠条金额支持原告诉求。(如东法院: 陆身梅、张婧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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