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分包,雇佣多重法律关系主体,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9月10日,葛某将其机械厂室内装潢承包给倪某,并于当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不得非法转包、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与葛某无关。

合同签订后,倪某在组织施工期间,将水、电安装以8000元分包给杨某。由于工期原因,杨某邀请夏某帮助其一起安装,日工资150元。夏某安装吸顶灯时,使用杨某提供的木质脚手架,由于木质脚手架用料小而承载量有限,因负重致一段支撑杆断裂倾倒,夏某从脚手架上摔下,身感不适。杨某立即将夏某送至医院就诊治疗。医院诊断为外伤、脾破裂、肋骨骨折,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杨某、倪某积极筹措资金,最终以杨某的名义共给付夏某14000元用于治疗。夏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人身损害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就夏某赔偿事宜,多方协商未果,原告夏某隧将倪某、杨某、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被告倪某辩称,其与原告夏某并不相识,也无任何雇佣关系,对原告受伤情况不清楚。被告杨某辩称,其跟随倪某在葛某厂房处打工做水电安装,原告夏某自行到工地干活,并非受其雇佣。被告葛某辩称,其将室内装潢工程承包给倪某,并约定期间所有安全事故与其无关,由倪某负责,同时约定不得转包他人,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另查明,被告倪某、杨某均无室内装潢作业资质。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葛某与被告倪某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葛某与倪某间属承揽关系。葛某将自有的厂房装饰业务承包给无资质的倪某,存在选任不当之过。承揽合同中对施工安全问题与葛某无关的约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被告葛某对本讼争人身损害之责以承担20%为宜。

被告倪某明知自己无装饰设计施工资质,仍与葛某签订装饰承揽合同,且签订合同后,将水、电部分安装施工项目以8000元给杨某做,属分包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对项目分包人在实施分包项目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倪某对被告杨某在实施安装水、电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明知自己无做水、电作业的资质,还接受倪某所分包的部分水电项目,在接受分包安装项目后,由于期限问题,杨某几次电话邀请夏某为其期限内完成分包项目帮工,日工资按惯例150元计算。杨某与原告的关系应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自身重大过错致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雇主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夏某人身损害70%的责任。

夏某明知自己无水、电作业资质,仍接受杨某的雇佣,显然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承担总损害的10%之责为宜。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朱祥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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