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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餘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餘額。

  3.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預收賬款科目,瞭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徵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5.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6.用於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7.外購水電氣用於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於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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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後,餘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後的餘額應作納稅調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如:土地使用權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關攤銷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沒有確認。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審核租賃合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0.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掛往來,未計入收入總額。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搬遷合同、立項合同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餘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扣除類

  1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衝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複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於有稅前扣除標準規定的支出,合併計算後超標準部分未做納稅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併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13.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還科目年末貸方餘額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14.應視同工資薪金的各種勞動報酬支出,未作納稅調整。一是補貼性質的勞動報酬支出,如:年終獎、崗位能手獎金、碼頭津貼等,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併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二是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性費用,未合併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三是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限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政府發佈的工資支出標準,對於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15.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彙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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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未作納稅調增。如:奧運會和世博會門票等。

  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相關支出費用的合同或管理規定,有無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17.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企業發生費用列支,未作納稅調整。如:個人車輛消費的油費、修車費、停車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個人家庭消費發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維修費;職工參加社會上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所需費用。

  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私人車輛維修費、養路費、年檢費和保險費等費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是否在當年及以前補計或補提。

  19.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如發生一些福利費性質的費用,防暑降溫費、食堂費用等,未通過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也未併入福利費總額計算納稅調整。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核查企業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科目下其他—專項費用、差旅費用、特批開支等明細科目,是否有應作為工資薪金的津貼、補貼、獎勵、加班工資等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調整。

  20.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不合規,未作納稅調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據撥繳工會經費。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核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特批費和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等科目,上繳時是否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21.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經批准的扣除標準,超過標準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22.業務招待費用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如:部分企業技術開發、消防警衛、外賓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費和奧運會專項經費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未併入業務招待費總額計算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是否將管理費用科目下警衛消防費、其他—專項經費、外賓接待等明細科目和銷售費用科目下差旅費等明細科目以及研發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裡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申報時一併作納稅調整。

  23.為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為職工支付人身意外險,為高管支付商業險。

  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和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種商業險,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24.贊助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問金和補助。

  核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對贊助性質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

  25.稅收滯納金和罰款支出,已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在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裡支付的稅收滯納金和各種行政罰款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26.建造、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審核相關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將應資本化的利息進行納稅調整。

  27.應予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該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以及修理後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兩個條件。

  28.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規定,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凡以勞保為名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護裝備等福利和勞動報酬支出應作納稅調整。

  (三)資產類

  29.資產處置所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的處置。

  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資產處置合同,看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0.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審批直接在稅前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088號)第五條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核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經過審批或申報後在稅前扣除,申報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法文件規定。

  3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累計攤銷科目中發生攤銷時間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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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長期停工費用科目,結合企業財務報告,審核停工項目費用明細,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33.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審查週轉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將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納稅調整。

  34.不徵稅收入形成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有關部門的港建費補貼,按不徵稅收入確認,但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仍然計提折舊在稅前重複扣除。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核查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和港建費分成收入等不徵稅財政專項資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其資產所形成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稅收優惠類

  35.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銷售,不能享受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未作納稅調整。如: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回收蒸汽、可燃氣,用於本企業再生產部分。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567號)。

  核查產成品科目,審核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外銷收入,不得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研發費科目,審核研發費項目數據歸集表,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五)其他類

  37.新稅法實施後補計2008年之前發生的收入或沖銷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當期適用稅率進行核算。

  核查企業是否將2008年前應作收入推遲到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應計費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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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總部期間費用納稅申報時全部分攤到高稅率的東部地區扣除,未在適用優惠稅率的西部地區攤銷。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核查企業2008年共同負擔的期間費用是否在不同稅率的東、西部企業合理分攤。

  39.在銷售費用中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一張發票的‚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對列明折扣額的進一步審核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40.不合規抵扣憑證,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時使用白條、假髮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在稅前扣除。

  41.吸收合併業務不適用特殊重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不得按特殊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核查合併重組協議,對未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42.天然氣產銷量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未確認收入。

  核查生產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對於產品產銷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

  (一)銷項類

  43.將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核查營業費用、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等科目,將自產、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及將自產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未計增值稅。

  44.從事貨物生產及銷售的企業發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外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核查銷項稅金科目,審核銷售合同,對屬於應徵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的計提銷項稅額。

  45.處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處置舊汽車、舊設備等。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第2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注意2009年前後相關政策的變化。

  核查固定資產等科目,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提增值稅,或者將應按17%增值稅稅率申報,卻錯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46.出售廢舊貨物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廢舊包裝物、廢舊材料等未按17%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核查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是否按17%適用稅率申報增值稅,是否存在未計提增值稅或錯按4%徵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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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銷售購進的水、電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電費和租賃房屋單獨收取的水電費。

  核查企業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或紅字沖銷管理費用和製造費用等方式收取水電費未計提增值稅。

  (二)進項類

  48.非油氣田企業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如接受技術服務、裝卸、含油汙泥處理和廢催化劑處理等勞務,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等科目,審核相關勞務合同等資料,對不屬於增值稅勞務範圍內的其他勞務抵扣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49.購進材料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如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加油站所購進的彩鋼瓦、塗料、地磚、鋁塑板、衛生潔具、牆面漆等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核查應交稅金等科目,審核erp系統的“ps模塊”(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領用情況,將應作進項稅轉出而實際未轉出的材料費進行歸集。

  50.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等科目,審核安裝合同等,對於不符合稅法抵扣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51.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未作進項轉出。如職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氣等。

  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科目,有無將業務招待用食品、廚房設備、廠區公寓維修、職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氣等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抵扣增值稅。審核erp系統的“pm模塊”(維修工單)核算用於福利設施的材料領用情況,將應做進項稅轉出而實際未轉出的材料費進行歸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52.適用稅率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正列舉了適用低稅率貨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貨物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如:企業銷售自產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環水、除氧水、化學水、鹽水等)。

  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審核其他業務收入憑證,有無按照適用稅率計提增值稅。

  三、消費稅

  對個別企業存在的下述稅收風險,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等消費稅文件的規定作納稅調整。

  53.個別應徵消費稅產品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報表系統”中的“BLBH”等專項報表,查看是否有應徵消費稅產品未計提消費稅的情況。

  54.石腦油對外銷售,未取得《石腦油免稅證明單》應計提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石腦油證明單”核銷情況,對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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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職工福利、作為燃料耗用或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等其他方面,沒有計算繳納消費稅。

  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報表系統”中的“BLBH ”專項報表及裝置投入產出報表,結合生產物料移送情況,對應徵消費稅的成品油徵收消費稅。

  56.部分產品改變名稱後應計提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企業提供的未徵消費稅產品合格證、化驗單與應稅消費品的合格證、化驗單進行比較,查詢erp系統“sq01”(發票模塊),對比爭議產品與應稅產品的價格、歸集物料組、貨物流向等信息,進一步約談企業生產技術人員和報表管理人員,對產品特徵屬成品油範疇的產品徵收消費稅。

  57.消費稅成品油子稅目和稅率適用錯誤。

  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企業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化驗單,查詢erp系統“sq01”(發票模塊),對比產品價格,約談企業生產技術人員,對應稅產品應屬成品油種類進行界定,按照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四、營業稅

  58.股份公司將自有資金(不含下屬分、子公司)提供給成員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政策依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核查內部往來、上級撥款、內部存款、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收入等明細賬發生額,查看此項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59.取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稅款手續費收入,未計算繳納營業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從銀行存款、現金、營業外收入等明細賬入手,查看手續費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60.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計算繳納營業稅。

  核查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等明細賬,查看企業提供營業稅勞務時,向接受勞務方另外收取手續費、延期付款利息、補貼、基金等價外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五、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61.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未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核查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金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後是否與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匹配。

  六、印花稅

  62.企業以訂單、要貨單等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各方責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業務憑證,未按規定貼花。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0〕994號)和《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逐項翻閱訂單、要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所載金額計算應繳納印花稅,與已繳納印花稅比對,查看是否足額繳納印花稅。

  七、個人所得稅

  63.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

  逐項核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所屬各明細賬,查看有無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在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時是否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64.發放給個人的過節費、高溫費(或購物卡),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核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管理費用等明細賬,查看有無發放過節費、高溫費等費用,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發給個人的上述福利費是否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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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未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核查企業每月為職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來計算的,超過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八、房產稅

  66.企業自建(購置)房屋、建築物,未依法繳納房產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核查“固定資產”賬戶中房屋、建築物、構築物等應稅資產的原值,計算是否足額繳納房產稅。

  九、土地使用稅

  67.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核查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資料證明,根據權屬資料所載時間,查看相應應稅面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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