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臺如何最大程追回本金?


P2P平臺如何最大程追回本金?

全國平臺公司還在不斷的暴雷,各地的非吸案件數量仍然保持一個高發的狀態。有的地區,甚至已經超出了辦案機關的案件承載量。平臺暴雷後,公安機關暫不立案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代理非吸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存在這樣一種現象——集資參與人的訴求隨著案件的推進在不斷的發生變化。

在非吸公司暴雷初期,集資參與人最早的訴求就是要求辦案機關儘快羈押平臺高管和業務員。

隨著案件進入逮捕程序後的漫長羈押後,集資參與人又會向辦案機關請求釋放某些關鍵崗位的高管,比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法務負責人等等,要求這些老總們出來繼續為平臺追賬。

案件進入檢法後,老集資參與人甚至拋棄要求辦案機關羈押和重判公司高管和實際控制人的要求,轉而會以搞聯名信的方式,要求檢法不要羈押,不要判。

因為老百姓知道,如果平臺的實控人和高管被有罪判決後,其歸還集資款項的主觀意願可能將喪失,大概率會導致人判了,錢沒了的後果。

集資參與人這種訴求的變化,其實是反映了集資參與人對於挽損的迫切需要。即:為了追回損失的需要,集資參與人向辦案機關的訴求可以在不同時期表現出完全相反的內容。

所以,我們作為律師在參與非吸案件的過程中,對於集資參與人這種挽損的迫切需求,應當給與更多的關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應當作為首要任務。

但是實踐中,辦案機關早已千百遍的告訴集資參與人,在非吸案件中,辦案機關沒有為集資參與人挽回損失的法定義務。

案件被法院判決後,法院執行部門最多將扣押在案的實物資產進行處置後,將所得價款按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但是對於平臺公司持有的債權,辦案機關並沒有法律依據要求借款人還錢。(對於南方某警方要求平臺借款人還款的手段,因為不具有明確法律依據,我們不認為會在全國推廣)

另外,早些年的非吸案件,投資人的地位還算是受害人,很多地方上的集資大案,因涉及當地百姓眾多,多年多次群體上訪壓力,導致地方政府為了穩定的需要,山東、河南等甚至出現了由地方政府最終來承擔為受害人兌付的義務。

隨著這類事件越來越多,政府也無力承擔。逐步地,非吸案件中的受害人角色演變成了集資參與人,非吸案件中已不再存在受害人這個角色,集資參與人這些年也在不斷的接受政府的普法教育,讓他們明白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應當自己承擔,不要再找政府去解決。

角色的變化,並不意味集資參與人就不再享有任何權利。雖然法律規定集資參與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資損失自擔責任,辦案機關沒有義務為其挽回損失。

但是實踐中,該類案件還是“受害人”的規格來對待“集資參與人”。只要平臺有能力全覆蓋給大家兌付,甚至可以不做刑事案件立案,或者在刑事案件程序中能夠做到全覆蓋兌付,平臺的實控人和高管還是有希望爭取不訴或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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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吸案件挽回損失才是重點

上面梳理的這些,其實就是想說明一個問題,挽回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才是處理非吸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解題的題眼所在。

非吸案件之所以沒有演變為集資詐騙,關鍵就在於平臺公司將吸收的資金全部用於正常的公司經營,或者是有真實的投資,這也就是說其實平臺公司並非是彈盡糧絕了,平臺公司的現金資產變成了大量的未收回的債權資產,因時間原因無法儘快變現以兌付給集資參與人。

正是因為風控措施不足,公司經營不當,投資失敗等原因,導致平臺公司的資金鍊突然斷裂,無力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投資。而集資參與人出於恐慌的情緒,顯然也不會給平臺公司太多的信任和時間去追索債權,一般會直接寄希望於將平臺公司交給公安機關去處置。

公安機關這個時候就有點尷尬了,因為它的職責是查找犯罪證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處置資產並不是它應當擔負的工作。如果平臺公司被拖入漫長的刑事程序後,平臺公司的追債工作基本都會全面中止,損失反而會進一步的擴大。

那些借款人呢,在聽聞平臺公司暴雷,甚至被採取刑事立案後,其大多抱著能賴則賴的心理,持續觀望案件的發展,在辦案機關沒有很好的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期望他們主動還款,無異於痴人說夢。

2

平臺老闆想還錢麼?

在我們接觸的大部分平臺老闆來看,很少有人是出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拿了老百姓的錢直接跑路的,絕大部分平臺公司還是有真實的運營和投資項目,資金鍊的斷裂大多是由於幾個大的借款人違約導致。

運營比較好的平臺公司,雖然資金鍊斷裂,但是當仔細梳理他的資產時會發現,大部分投資或出借款項都有實物抵押,並有多主體的連帶保證,對這些抵押物進行估算後,大部分都能夠覆蓋集資參與人並略有剩餘。迫於被刑事立案的壓力,大部分平臺老闆也是焦灼的想方設法催促債務人還款,給大家兌付。

只是由於客觀情況,集資參與人在平臺暴雷後,很難給平臺老闆以信任。這個時候,大家還是相信公安機關的力量,但是如果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後,平臺公司老闆便失去了對公司控制權,處置抵押物和追索連帶保證人的工作就會全部中止,而另一邊辦案機關是很少會代替平臺公司去完成這個工作,這樣其實就進入了一個悖論。

集資參與人希望辦案機關能夠處置平臺公司的資產,但是辦案機關對於債權類和抵押擔保類的資產又無力無權處置,雙方都陷入兩難狀態。

3

在刑事程序中處置平臺資產的思路

按照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公檢機關對於平臺資產只有查封、凍結、扣押的權力,最終這些資產都要由人民法院在判決後,進入執行程序中予以處置。

人民法院對於查封、凍結的實物類資產已經有完整和成熟的處置方式,但是對於債權類資產的處置缺乏法律依據和實操經驗。

而對於一些吸收資金對外出借的平臺公司來說,他們沒有多少實物資產,他們大部分的資產還是這種債權類資產。如果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流程,顯然不利於解決人民群眾的挽損需求和平臺老闆的還款免刑減刑的需求。

正是為了解決這個悖論,當時我們在辦理一家涉及標的幾億,涵蓋約幾百名集資參與人的非吸案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這個思路——在刑事程序中(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階段)我們集資參與人主動要求受讓平臺公司的這些債權,然後自己去通過民事程序,追索和處置這些債權,以達到挽回損失的目標。

我們首先將這個思路傳達給集資參與人自發成立的工作小組,由他們來向下徵求所有人的意見,是等待辦案機關的處置,還是由我們自力更生,受讓債權,自己處置。

最後老百姓們的支持,是我們做這件事的最大動力。我們是在完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和成功經驗做指導的情況下,開始對整個案件進行交易框架設計,把刑事案件的處理非訴化,流程化。我們相信,只要代表了廣大老百姓共同的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們這件事最終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平臺公司老闆也很歡迎這種方式,因為如果可以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完成了這種債權轉讓,將會收穫與集資參與人達成和解,並以債權抵債的方式完成清償,對於辦理取保候審和之後在檢察院辦理不予起訴以及法院判緩都有極大的幫助。

4

開展刑事程序中資產處置工作的過程

因為涉及在刑事程序中,平臺公司與集資參與人自行分割處置平臺公司的資產,現階段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做支撐,只有一些基本法理可以講得通,我們的這種作法堪稱大膽。

為了保護我們自己,我們把思路向辦案機關進行了彙報,以求得到官方的指導和支持,辦案機關對於這種老百姓自救的做法,給出了“不支持,不反對,控制風險,及時彙報”的口頭答覆。這個答覆,也成了我們這幾年工作的指導方針,隨時將進展向辦案機關進行彙報,是我們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在這幾年的工作中,我們設計交易架構和交易方式,也形成了數量龐大的刑事非訴法律文件。經過漫長的文件梳理、債權梳理和各方的談判工作,我們最終與平臺公司達成全面的債權轉讓,並實現了部分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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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取得的成果,此處列舉兩例:

1、

我們代表集資參與人在向其中一個債務人進行追索談判時,在幾方的見證下,成功的為全體集資參與人挽回了近30%的現金損失並全部予以兌付。

2、

我們協調平臺老闆與借款人達成協議,以借款人持有的房產,用以物抵債的方式清償了近一半的集資參與人,完成了三角債的消滅,因為一半集資參與人接受了房產資產作為清償,實際上對於這部分集資參與人,已經達到了100%的清償,未接受房產的集資參與人,我們繼續以通過民事訴訟為其實現債權。

以上,對於平臺公司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好的結果,因為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後視為平臺公司對集資參與人全覆蓋的償還行為,對於能否追回債權,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擔責,平臺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平臺公司同時獲得的還有全體集資參與人的刑事諒解書,平臺公司的實控人和高管在刑事程序中都能有一個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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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感想

做這件事的過程是較為痛苦的,因為集資參與人從原來互不相識,到後來抱團取暖,再到達成一致意見去做這件事,這其中做群眾團結工作的難度超乎一般的想象。

這幾年也經歷了大家的不理解,面臨過辦案經費短缺的困難,甚至訴訟費和差旅費都成了問題,但是困難被我們一個個克服和解決。人民群眾是善良的,只要你做的這份工作是真的有益於大家的,你付出的辛苦是能被大家看到和理解的。

現在這種挽損的思路被我們不斷的用於新的非吸案件中,對於標的更多,涉眾更廣的案件,我們也整理出來一套可操作的解決方法。2019年中旬,武漢華氏集團非吸案件資產審前處置經過法院的認可,也給了我們繼續做這件事的動力。

我們團隊決定在取得階段性成果的時候,就在實踐中取得的一些經驗,形成文字向我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作一個報告,希望能為我們的刑事司法程序添磚加瓦,以更好的適應這個不斷變幻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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