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檢舉控告失實的方式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

(三)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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