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縣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前介入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

近日,陵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件,引導陵川縣司法局及時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並監督其及時、準確、合法辦理該起案件。針對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件,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這在晉城市檢察機關尚屬首次。

陵川縣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前介入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

社區矯正對象和某某,男,漢族,1999年生,山西省陵川縣禮義鎮人。2018年11月19日,被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矯正期至2021年11月18日。2020年3月23日,禮義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在核查社區矯正對象簽到和定位情況時,發現和某某擅自外出到鄰市。

陵川縣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前介入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

獲悉情況後,陵川縣檢察院及時指派員額檢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到縣司法局詳細查閱其工作檔案和執行檔案,調取其十五天內的行動軌跡,瞭解和某某日常監管表現及脫管情況。在瞭解相關情況後,針對該案法律適用、取證範圍和證據固定等問題,提出調查取證意見。一是全面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二是及時固定脫管期間行動軌跡等易丟失電子證據;三是準確適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規定。

目前,社區矯正對象和某某已返回居住地,由陵川縣司法局提請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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