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奇大佬戴志康涉P2P案升級為“集資詐騙”,追償時間或更長

近日消息,證大財富及P2P平臺撈財寶案有了新進展。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佈公告顯示,已於2020年3月26日受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戴志康、陸衛豐、顧文俊、鬱耀、張豔華5人集資詐騙一案。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警方今年3月16日通報顯示,戴志康等2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在當前,戴志康等5人的定性已從非法吸存升級為集資詐騙。


傳奇大佬戴志康涉P2P案升級為“集資詐騙”,追償時間或更長


根據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募資行為具有非法性,說白了就是集資罪,直接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準確點說就是侵犯了國家對銀行存款壟斷制度的保護(這個壟斷是中性詞),而集資加詐騙,就不僅僅是指募資行為的非法性,還有對資金的詐騙行為,不僅僅是侵犯了銀行的存款壟斷制度,還直接侵犯了投資人的資金權益,對集資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以從量刑而言,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要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重,前者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後者最高是十年有期徒刑。

另從過往的回款情況來看,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的P2P案件,資金追償的時間要更長,追回的資金比例要更低。

據瞭解,2018年P2P爆雷潮中,很多平臺初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但偵查過程中發現詐騙行為,最後則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例如唐小僧、銀來資產、前海匯能金融、好好理財、健康貓等。

戴志康年少成名,曾是20世紀90年代A股市場傳奇人物,也是上海地產界的風雲大佬,福布斯上榜富豪,被稱為是橫跨金融地產兩大領域的商界“奇才”,甚至還曾經常與同時代的馬雲相提並論。但如今卻折戟在自己創辦的P2P項目撈財寶。

彼時,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發佈通報稱,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證大文化”)法定代表人戴某康、總經理戴某新等人,於2019年8月29日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證大文化立案偵查,並對戴某康、戴某新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證大集團官網顯示,其運營方正是警方通報中提到的證大文化。

根據上海警方所說,證大文化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金融資質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旗下撈財寶線上理財平臺(即“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證大財富線下理財門店(即“證大財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

撈財寶平臺運營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7月,平臺借貸餘額49.96億元,借貸餘額筆數93914筆,利息餘額5.58億元。涉及出借人數量28031人,借款人數量92853人。

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發佈關於“證大文化”案件偵辦情況最新通報。通報稱,法定代表人戴某康等2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另外55名犯罪賺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已初步追繳現金10億餘元,查封凍結相關銀行賬戶、服權、不動產等涉案資產。

據上海浦東分局通報,追贓挽損工作仍在全力進行中,最終清退將由法院依法執行。

而部分證大文化員工則陷入深深焦慮,戴志康等人集資詐騙案是否會波及更多的員工?王德怡認為,公司員工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要看這個員工在公司業務中所處的職務、職責,是否參與並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刑法上定罪要講主客觀統一,員工不能單純的以“不知情”免責,關鍵要看他採取了什麼樣的行為。一般來說,從事核心業務的員工嫌疑要大一些;而從事日常行政、輔助業務的員工(如保潔、司機等),是不應被牽連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