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被舉報後匿名給紀委寄自己的“表揚信”,是對抗組織審查嗎?

副縣長被舉報後匿名給紀委寄自己的“表揚信”,是對抗組織審查嗎?

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黨員,某縣副縣長。2018年10月,周某收受私營企業主張某1萬元禮金。2019年3月,張某被組織談話後,周某向張某打聽談話內容,張某告知其已向組織交代了給予周某禮金的事實。

2019年7月,周某得知自己因其他問題被他人舉報後,3次主動給縣委主要負責同志寫信,違背事實“解釋”舉報事項,並以群眾的名義多次匿名向組織部及紀委郵寄“表揚信”,對自己的工作及口碑給予“高度評價”。2019年9月,周某被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評析意見

周某主觀上具有對抗組織審查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對抗審查行為,干擾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予以處理。

對黨忠誠老實,是每一名黨員、幹部的基本準則。

為體現“黨紀嚴於國法”黨內審查特色,強化對黨忠誠老實意識,2015年《條例》第五十七條將串供、偽造證據等認定為對抗審查行為。同時,為防止“掛一漏萬”,將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作為兜底。2018年《條例》第五十六條延續了上述規定。

副县长被举报后匿名给纪委寄自己的“表扬信”,是对抗组织审查吗?

認定其他對抗審查行為,要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牢牢抓住“對抗性”本質,精準認定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對抗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審查工作產生干擾、妨礙影響,仍然積極實施相關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狀態,要堅持實質標準,即便被審查人不承認其存在干擾、妨礙審查工作的故意。

從客體來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對黨忠誠老實的義務。其他對抗審查行為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對審查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干擾、妨礙。但並不要求必須已經產生實質性影響,只要對審查工作產生可能、潛在的干擾影響即可構成。關鍵還是看行為有無侵犯對黨忠誠老實的政治紀律。

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打聽案情,有針對性採取措施。如案例中所列情形,個別被審查人向涉案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打聽組織談話、調取證據等情況,推測審查方向和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相關措施。

授意涉案人員逃跑。有的被審查調查人得知組織在外圍調查,便要求行賄人、知情人等涉案人員外出“避風頭”。有的被審查調查人接受組織約談後,拒絕組織挽救,多次編造出差、身體不佳等理由拒不到案甚至潛逃,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對抗組織審查。

模擬審查調查談話等取證措施。有的被審查調查人為逃避懲處,向熟悉法律、紀檢監察工作等人員“諮詢”政策、尋求對策。有的通過模擬組織巡視巡察、審查談話等方式,研究審查談話技巧、取證方式,尋找應對之策。

安排人員跟蹤、收買甚至威脅辦案人員。有的被審查調查人安排人員盯梢辦案人員,試圖掌握辦案人員行蹤。有的企圖以金錢等利益收買辦案人員。有的威脅、報復辦案人員。還有的採取自殘等極端方式妨礙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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