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被举报后匿名给纪委寄自己的“表扬信”,是对抗组织审查吗?

副县长被举报后匿名给纪委寄自己的“表扬信”,是对抗组织审查吗?

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2018年10月,周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1万元礼金。2019年3月,张某被组织谈话后,周某向张某打听谈话内容,张某告知其已向组织交代了给予周某礼金的事实。

2019年7月,周某得知自己因其他问题被他人举报后,3次主动给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写信,违背事实“解释”举报事项,并以群众的名义多次匿名向组织部及纪委邮寄“表扬信”,对自己的工作及口碑给予“高度评价”。2019年9月,周某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评析意见

周某主观上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抗审查行为,干扰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予以处理。

对党忠诚老实,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准则。

为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党内审查特色,强化对党忠诚老实意识,2015年《条例》第五十七条将串供、伪造证据等认定为对抗审查行为。同时,为防止“挂一漏万”,将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兜底。2018年《条例》第五十六条延续了上述规定。

副县长被举报后匿名给纪委寄自己的“表扬信”,是对抗组织审查吗?

认定其他对抗审查行为,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牢牢抓住“对抗性”本质,精准认定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对抗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审查工作产生干扰、妨碍影响,仍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要坚持实质标准,即便被审查人不承认其存在干扰、妨碍审查工作的故意。

从客体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其他对抗审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对审查工作可能产生一定的干扰、妨碍。但并不要求必须已经产生实质性影响,只要对审查工作产生可能、潜在的干扰影响即可构成。关键还是看行为有无侵犯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纪律。

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打听案情,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如案例中所列情形,个别被审查人向涉案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打听组织谈话、调取证据等情况,推测审查方向和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

授意涉案人员逃跑。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得知组织在外围调查,便要求行贿人、知情人等涉案人员外出“避风头”。有的被审查调查人接受组织约谈后,拒绝组织挽救,多次编造出差、身体不佳等理由拒不到案甚至潜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对抗组织审查。

模拟审查调查谈话等取证措施。有的被审查调查人为逃避惩处,向熟悉法律、纪检监察工作等人员“咨询”政策、寻求对策。有的通过模拟组织巡视巡察、审查谈话等方式,研究审查谈话技巧、取证方式,寻找应对之策。

安排人员跟踪、收买甚至威胁办案人员。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安排人员盯梢办案人员,试图掌握办案人员行踪。有的企图以金钱等利益收买办案人员。有的威胁、报复办案人员。还有的采取自残等极端方式妨碍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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