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詐騙74000元要判多久”
福鼎一男子在行騙前做足“功課”
這年頭
天不怕地不怕
就怕騙子有文化
真實案例
2019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董某愛為騙取錢財,向被害人林某、陳某虛構“浙江省置鼎工程有限公司”,編造其認識該公司工作人員並可掛靠該公司參與福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辦公樓施工項目的事由,邀請二被害人共同掛靠該公司參與施工。
被害人林某、陳某同意合作後,被告人董某愛先後偽造“合同通知”、“工程文本”、“工程指標公示”、“工程款公告”、“勞動合同”等虛假材料繼續騙取被害人林某、陳某信任。
期間,被告人董某愛以需給公司領導送禮或承接工程需手續費、應酬費等為由,騙取錢款共計7.3萬元用於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法
院認為:
被告人董某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其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愛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處罰金5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漲知識防被騙可以
但以身試法就絕對不行
閱讀更多 公信福鼎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