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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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A品牌商标是湖北B生物公司登记注册用于农业的肥料商品商标,湖北C肥业公司接受湖北B生物公司的委托而使用该商标。被告人刘某某系仙桃化肥经销商,于2017年购进A品牌三铵化肥销售后,农户均称赞该化肥质量好,被告人刘某某欲继续销售该产品。因该产品销量好,农户需求量大,A品牌三铵肥供不应求,导致被告人刘某某未能从湖北C肥业公司购买到A品牌三铵肥。刘某某见湖北C肥业公司销售的微生物复合肥亦可用于水稻等农作物,且价格远低于A品牌三铵肥,便起意用便宜的复合肥替换为A品牌三铵肥销售。刘某某雇人将购买的复合肥拆开装进假冒A品牌注册商标的三铵肥包装袋并封装。经统计,刘某某共计销售假冒A品牌注册商标三铵肥39吨,销售金额共计9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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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该案后,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随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所有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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