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人們日常生活已越來越感受到電子信息的多元化與便利化:找餐館吃飯,先上網看一眼點評;出門旅遊,先上網查一下攻略。然而萬事皆具備兩面性,“殭屍粉”、“刷單”等各類弄虛作假的行為也是層出不窮。儘管國家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以約束,但不良商家依舊在利益的趨勢下鋌而走險。

視頻:欄目負責人已就此事報案。

微信投票,想必大家並不陌生。本平臺昨日發起“最美律政佳人”的投票,本意是為了在平臺上全方位展示女律師的風采,使廣大朋友們對律師有一個更為立體化的認知。誰知,竟然被網絡水軍瞄上了。

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發起投票之後,短短几個小時的時間,數位律師接到自稱華城網絡公司的營銷式拉票。該公司業務員通過非法渠道搞到我們候選律師的手機號碼,從恭喜律師參選“最美律政佳人”活動,到介紹公司業務,再到張口要價7500元刷票。電話、短信、微信,騷擾不斷,套路滿滿。幸好律師的機警度高,眼睛雪亮,深知大家都說好,自己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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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圖為業務員與律師的微信截屏,面對律師的專業追問,這些人根本無力招架。

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組織開展本次網絡公開投票活動的本意是,為了在評選過程中最大限度發揚民主,廣泛調動粉絲們的積極性,同時也希望更多的律師能夠參與的節目中來,更好的為大眾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將公眾所認可的“美”評選出來,做到“眾望所歸”,及時回饋。

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作為一檔專業的法律節目,怎能容忍造假行為!對於各種刷票現象,尤其是這種有組織的職業刷票產業鏈,必須零容忍。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絕不能讓刷票成為網絡評選活動的潛規則,甚至是人們眼中的“規定動作”,我們更不允許原本嚴肅、公正的評選活動淪為沽名釣譽者的階梯和造假作偽者的盛宴。

律師點評

網絡水軍瞄準《律師幫幫忙》,豈能容你興風作浪

連蕊律師表示,在接到該公司業務員電話後,經過工商查詢,全國各地註冊的名稱中包含“華誠網絡公司”的公司有546家,當律師問及該公司全稱時,公司工作人員解釋道,該公司沒有工商註冊的名稱。

連蕊律師表示,“華誠網絡”及其工作人員已涉嫌犯罪。

【詐騙罪】本案中可能存在冒用其他註冊公司身份的事實,在存在假冒身份的情況下,是否構成詐騙罪,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收錢之後是否能提供刷票服務,如果收錢之後就失聯,或者幫助增加的票數很少,遠沒有達到相應的額度,那麼就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非法經營罪】有一種“童叟無欺”的有償刪帖行為被刑法明文規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有償刷票行為卻沒有被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兩種行為方式:一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二是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連蕊律師認為,有償刷票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經營性服務是必須要經過行政許可的,未經許可應接受行政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刑法253條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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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華誠網絡如何獲取和使用參選人員信息尚未查清,如果存在非法獲取及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並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那麼應該追究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責任。

當然,“華誠網絡”及其相關人員能否構成以上三種犯罪或者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還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瞭解事實才能判斷。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是每一位公民最樸素的正義感都可判斷的。即便最終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也應提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行政法規予以處理。淨化信息網絡環境需要我們每一個參與人共同努力!


本欄目與華城網絡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且該公司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本欄目將依法追究該公司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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