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有“法”】復工後感染疫情算工傷嗎?

某互聯網公司職員李某於2月5日從黑龍江返北京,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現咽痛、腹瀉等症狀,隨後於2月19日被確診,致82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


  復工後感染疫情算工傷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進行細化,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等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的普通勞動者在普通工作場合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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