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来了!八大重大修改你看到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成为朋友圈热议话题。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立法就提上议程。

而此次立法不仅仅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就财政收入而言)首次立法,其重大意义更在于是否能弥补好老增值税体系(货物销售)和营改增体系(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间的裂隙。

笔者今天匆匆阅读了征求意见稿,不得不说“惊喜”连连,这次立法调整力度着实不小哇!谨罗列出七处眼见注意到的重大改变,时间有限,尚未深入分析和论述,点到即止,也可能思虑尚不成熟,仅供参考。

一. 一级应税类目重大调整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来了!八大重大修改你看到了吗?

注1:老增值税体系下的“劳务”概念与营改增体系下的“服务”概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均由人力提供),保留两个大类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合并亦属合理。

注2:金融商品买卖在现有政策下属于销售服务大类下面的“金融服务业”下面的三类税目,笔者早就感觉这个“买卖”行为归在服务业下实为别扭,看来不属多虑。

二.全新概念“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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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销售服务的应税原则有了重大变化,更强调消费地征税原则。

注2:销售金融商品在现有政策下因属于销售服务大类,其应税原则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三. “起征点”概念终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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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起征点“对应的是应税还是不应税,不超过起征点是不应税而非”免税“的概念(免税的前提是应税)。征求意见稿显然把这个概念性错误纠正过来了。

注2:现在看是将起征点统一为每季度三十万元了,实务中对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存在诸多问题,此举更重实质。另外,征求意见稿不再强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是值得关注的点。

四.非应税交易项目调整

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和“存款利息收入”。

五.修改“销售额”定义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六.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增加重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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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家可以密切关注这个所谓对于服务贸易对价的剔除,有可能包含特许权使用费,那么长久以来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后自动加征进口增值税造成的特许权使用费被征收两次进口增值税的恶法可能就此消除。小编曾经还试图从法理上评估一下如何defend被征两次进口增值税,这回可能是政策制定者自己出手了。。。

七.兼营、混合销售概念再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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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营:征求意见稿可能有意将“兼营”这一概念明确为一种情形,即同时经营应税项目、减税、免税项目。

关于混合销售:现有政策下的“混合销售”强调服务与货物的混合,而征求意见稿强调“一项应税交易”下有适用不同税率的组成部分,这个不同可以都在销售货物大类内,也可以都在销售服务大类内,很明显涉及的情形会更宽泛。

八.为境外代扣代缴增值税终于不再强按头倒算销售额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来了!八大重大修改你看到了吗?

注:现有政策带了挥之不去的营业税思维,预设境外要求的价款一定为含有增值税,然而实务中不尽然如此。政策的简单粗暴导致了实操中诸多“冤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回归增值税税制的本质,简洁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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