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級別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三)基層紀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受理檢舉控告。

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幹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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