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構成、觸犯、成立與以……論處”的區別


法考中“構成、觸犯、成立與以……論處”的區別

在法考中,需要注意“構成”“觸犯”“成立”以及“與……論處”這四個概念的使用方式。當題目使用“成立”或者“以……論處”的時候,指的是行為最終確定的罪名,而當題目使用“構成”或者“觸犯”的時候,指的是在對行為進行認定時,行為人所觸犯的所有法條。在發生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時候,尤其要將這四個概念區分清楚。其中,觸犯和構成可以替換,成立與論處可以替換。我們就以構成和成立為例。

1、先以想象競合為例:例如,行為人甲一槍射殺了一個人,還打碎了一個價值五千元的古董花瓶。當我們在做行為認定時,會認為甲的一個行為“觸犯”兩個構成要件,也就是不僅“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然而,當最終定罪時,我們根據想象競合犯的原理,甲的行為僅“成立”重罪,也就是故意殺人罪。此時,我們不能說甲不僅成立故意殺人罪,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這就是二者的區別。觸犯和構成意思差不多,可以替換。

下面我們結合真題看一下。2017年卷二第8題的B選項說,“乙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20公里後,不慎撞死路人張某。因已發生實害結果,乙不

構成危險駕駛罪,僅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個選項錯就錯在“乙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這句話。正確的說法是,乙既構成危險駕駛罪,又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說,乙不成立危險駕駛罪,成立交通肇事罪。

2、但是,法條競合時就不太一樣了。比如,行為人破壞軍婚的,僅“構成”也僅“成立”破壞軍婚罪,不能說不僅“構成”重婚罪,還“構成”破壞軍婚罪。原因在於,法條競合的原理和想象競合的原理不一樣!當法條競合發生時,要當然地排除適用普通法條,只能適用特別法條。也就是說,這種時候,重婚罪你就當不存在,已經被直接排除了!至於原理,我稍微說一下。法條競合在本質上其實是一種立法缺陷。當我們進行立法活動時,由於語言的表述能力有限,不能窮盡所有情況,所以才會出現一般法條和特別法條。這時候,立法技術缺陷所產生的不利後果不能歸結給行為人。也就是說,我們在進行行為認定時,不能認為是行為人一下觸犯了倆個罪名,而是法條的缺陷導致的。而想象競合,則不是立法缺陷,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因此,你可以說行為人構成了兩個犯罪,只不過法律禁止對一個行為進行重複評價,定罪時只定重罪。因此,法條競合犯自始至終都只構成一罪,普通法條從一開始就被排除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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