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情侶爭風吃醋,男子毆打“情敵”致傷,該當何罪?

以案說法|情侶爭風吃醋,男子毆打“情敵”致傷,該當何罪?

小田和小孫是男女朋友關係,二人一起外出打工。

一天,小田使用微信群發功能,向好友群發消息要求幫忙在某多多上砍價。

恰逢小田的中學同學徐某收到信息,順手回了一句“知道了,媳婦兒”。據徐某稱,他與小田就是普通同學關係,發這條信息無非就是開個玩笑,沒有想到會發生後面的事情。

這條信息恰恰讓小田的男朋友小孫看到了。小孫醋意大發,也很生氣,打電話過去質問徐某為什麼要這樣稱呼。徐某剛好在與朋友林某、董某一起喝酒,一言不合再加上酒精的刺激,一怒之下便夥同林某、董某一起到了小田、小孫租住的地方。據他稱,他怕打起來吃虧,叫上林某、董某助陣。

雙方見面後互不相讓,很快衝突升級,扭打在一起。小田和小孫一男一女顯然不是三個大男人的對手,林某、董某幫助控制小孫,徐某趁機將小孫胖揍一頓,小田也在撕扯中受傷。後小孫報警,經鑑定其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小田構成輕微傷。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人們生活在這個社會中,難免會與他人發生衝突,有的衝突很小,三言兩語過後,還能一笑泯恩仇。有的衝突卻很大,能讓仇恨傳承幾代人。

上面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情很簡單,無非是一起由爭風吃醋引發的血案,在這個世界上,幾乎每天都在發生。

但是,其中的法律問題,卻很有普及價值。


徐某構成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

關於尋釁滋事罪,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由此可見,尋釁滋事罪有4種表現形式,分別對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四項,其中較為典型的即為本案中的隨意毆打他人。

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很容易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混淆。

此類尋釁滋事犯罪最大的一個特徵就是“隨意性”,行為人毆打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主要是基於打人取樂發洩或者顯示威風、逞強鬥狠之動機,衝突雙方往往是沒有矛盾或者偶發微小矛盾,屬於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罪往往是產生於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

以案說法|情侶爭風吃醋,男子毆打“情敵”致傷,該當何罪?

尋釁滋事罪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上述法條中的4種表現形式,均會不同程度的破壞社會秩序。

試想一下,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一幫人不分青紅皂白,在大街上隨意打人、砸東西、起鬨鬧事等等,社會秩序會亂成什麼樣?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和被害人小孫本來素不相識,面都沒有見過,因為一句玩笑話的事情,爭風吃醋,糾集他人對小孫和小田進行毆打,其主觀上逞強鬥狠、顯示威風的心態比較明顯,屬於典型的無事生非、無理滋事。其犯罪行為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糾集他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一同前往站場助威的林某、董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

同樣構成犯罪的還有一同前往站場助威的林某、董某。

這樣問題就來了:

——如果只是去幫忙站場,漲威風、漲氣勢,算不算犯罪?

——如果只是幫忙控制被害人,沒有動手打,算不算犯罪?

這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主要規定在《刑法》的以下幾個條款: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條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的共同犯罪,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各方具有犯意聯絡,也就是說各自均意識到不是獨自在實施犯罪行為。本案中的徐某、董某、林某是具有犯意聯絡的,即使林某、董某隻是在站場助威,但是實際實施毆打行為的徐某,能夠意識到身邊還有兩個人作為”後備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應當構成共同犯罪。

以案說法|情侶爭風吃醋,男子毆打“情敵”致傷,該當何罪?

構成共同犯罪,並不一定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

比如說,林某、董某負責按住被害人小孫,以便於徐某進行毆打。這種情況下,該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輔助作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犯認定條件,應當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說共同盜竊中負責望風的、共同販毒中負責聯絡介紹的、共同詐騙中負責提供賬戶的等等。

本案中,徐某系糾紛的引發者,又主動糾集他人,積極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應屬主犯無疑。

如果徐某、董某沒有實際實施毆打行為,僅從事站場助威、控制被害人等輔助行為,可以認定為從犯,給予從輕處罰。


結語:

經常看到公安機關的普法宣傳——“打架成本高,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段子雖然詼諧,道理卻是大實話。

生活中,我們必須面對各種各樣的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醫患糾紛、買賣糾紛等等。

發生糾紛時,能夠能夠管理好自己的情緒,控制好自己的行為,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另外,兄弟情義,哥們兒義氣有很多種表現形式,比如說困難時幫一把、走彎路時拉一把等等,但一定不包括幫忙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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