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转身变“盈利”!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判决

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10号下午判决: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判处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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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所在公司是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并对外披露,累计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任某某等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市检三分院高度重视,组成办案组,由分管副检察长谈信友担任主办检察官。办案组主动提前介入,就指控逻辑、法律适用、打击范围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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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审查时,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充分阐明刑事规定与政策,促成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


庭审期间,通过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充分揭露违规披露信息犯罪的欺诈本质及其严重危害。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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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点评: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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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会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动摇证券投资市场的根基。当前,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新《证券法》刚刚实施,证券监管部门正着力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规则体系。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信息披露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 | 郭剑烽

图片 | 市检三分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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