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樓:醉酒駕車 路上添“悲”

黃河新聞網呂梁訊(劉晨晨)3月16日,石樓交警接110指令,稱轄區轉盤附近公路兩小型轎車剮蹭,無人員傷亡。

事故民警迅速趕赴現場勘察得知:張某駕駛的晉AY41XX號小型轎車在該路段行駛時,與公路右側駛出的晉AA6TXX號小型轎車相撞。詢問中,民警發現張某渾身散發酒氣,涉嫌飲酒駕駛,當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張某酒精含量為:209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後將其帶至石樓縣人民醫院抽血並送檢,於次日收到山西省交口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從張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59.29mg|100ml。

石樓交警認為: 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ー條之規定,張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醉酒駕駛,車輛被撞,承擔對方車損的同時,還要接受刑事處理,著實是多災多難,慘不忍睹,可這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誰也無法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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