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說到這個問題,要感謝非典給我們留下的司法遺產,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司法解釋。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道自己患有危險傳染病,應該指的是當下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該肺炎顯然是屬於突然傳染病的。

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所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確實是明知自己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而故意去公共場所,那麼這個人就很可能涉嫌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從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我並不認為以上述情況入罪的會有很多,甚至於我會偏向於認為沒有。


為什麼這麼說,主要基於以下幾點判斷:


一、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的,根本沒機會去公共場所。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都需要經過醫生確診才行,不然誰都沒法自行判斷自己有無新冠病毒 。最多隻是懷疑。


然而一旦確定自己患上新型冠狀病毒,你覺得這個人還有機會外出嗎?


別說去公共場所了,他連隔離區都出不來!


二、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去公共場所的,很難定罪!

那我們把前提條件退一步來看,假如有一人從武漢華南海鮮市場來的,而且出現了身體不適,明知道自己很可能已經患上了新冠肺炎,那麼他此時故意前往公共場所,算不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的回答是:算!但很難證明。


首先,我上面說了,知道自己新冠肺炎的只有經過醫生確診,很多都只是疑似病例,因此很多患者本身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上了新冠肺炎,如果他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起主觀只能是間接故意。


何謂間接故意?即明知可能發生危害後果,但放任該危害結果的發生。


也就是說我明明知道我可能患有新冠肺炎,也明知道很可能會傳染給別人,但是我不care,管他多少人被我傳染!


如果有人是上面這種情形,那麼他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在實際上,除非是那種厭世情緒特別突出,反社會人格明顯,故意要危害社會的極端性格外,一般普通人出現這種情況定罪也會很難!


這主要是證明問題。比如,我如何證明他是明知可能患病,而且是放任傳播給他人呢?


一是法理上有障礙:


從一般情況來說,在武漢封城之前,國家沒有發佈說從武漢或者湖北出來的人不能遷徙的法律或者命令,所以武漢出來的人的行動是自由的,他是一個自由人,我們就不能因為他享有的這份尚未被剝奪的自由而給他加一個罪名,這是不合理的。


而且實際上很多武漢人當時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或者說自己沒有意識到病情這麼嚴重。所以很難用刑法去評價他麼你的行為。

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二是證明上有難度:


間接故意,這個是個很魔幻的法律名詞,很容易跟過失相混淆,一旦定性為過失傳播新冠肺炎,那麼就很難定罪,具體原因我下面再說。


為什麼說證明有難度,很簡單,只要行為人稍微做個辯解我們就很難推翻:


比如他說:我不知道自己可能得了新冠肺炎,我只是覺得自己感冒了……又或者說:我知道自己有那麼一點點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但是我不知道這個肺炎傳染性這麼強的……再比如:嫌疑人說:我雖然知道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是我覺得我戴口罩就可以避免傳染,我戴了,我沒想到我戴了口罩也會傳染。


前兩個辯解在刑法意義上叫做

“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是沒有預見。最後一個辯解在刑法意義上叫做“過於自信的過失”。即預見可能發生危害後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


那麼我們如果要推翻他的辯解,就要去證明他應該知道他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以及知道新冠肺炎的傳染性很強。。。


去證明一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你們想想就知道有多難了,而且他的辯解也不是不合理,確實前期的宣傳沒有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症狀是怎樣,也沒有宣傳說他的傳染性有多強,因為當時“還未發現人傳人的證據”,也未出現接觸傳染的情況。

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而即使找得到,一個還不夠,起碼得好幾個證據加起來去推翻他個人的供述。


當然,我相信有可能找得到這樣的證據,但是隻是比較難而已。


三、患了新冠肺炎,過失去公共場所造成傳染,構成犯罪有嚴格的前提條件!

那麼我們再退一步講,明知道自己可能患了新冠病毒肺炎,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總之是沒有故意去傳播病毒肺炎,但是實際上去了公共場所,造成了公共場所有人被傳染,那麼他能不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是:不能!

翻回本文第一段引用的司法解釋: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患有新冠肺炎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要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提是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如果行為人沒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話,他是不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不過以上只是個人猜測,我還特地搜索了裁判文書網,發現兩高雖然當年出臺了司法解釋,但是確實沒有相關的判例……

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卻故意前往公共場所,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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