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續約合同非本人籤,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諮詢」續約合同非本人籤,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諮詢問題】

我公司共招聘人員近100人,其中有名一工人叫陳某,從2012年下半年來到我公司工作,當時簽訂的合同是三年。合同期間,其工作非常出色。為此期滿後,我公司決定留用他,但後來不知什麼原因,當時在續約合同上,對方的名字並非其本人所籤,而是他人代簽。
  陳某大約又在我公司幹了近一年,後來,其與我公司管理人員在某些方面產生分歧,併發生嚴重衝突。事後,其被我公司人事科調到別的部門,工資待遇相比以往就要少些,結果引起了其不滿的情緒。不久後,其提出辭職,要求我們支付其這近一年工作的雙倍工資,理由是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我是否應當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諮詢」續約合同非本人籤,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可以建立勞動關係。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形成勞動關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方無證據證明在續約合同上的簽名是陳某委託他人所代簽,而且你方也認可合同上的簽名確非其本人所籤。另外,也不排除是你公司工作人員幫其代簽的可能性,故你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應認定你方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據上述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可知,你方應給付對方陳某雙倍工資,但鑑於你方已經向其支付每月工資,即你現在只要向對方再支持近一年工資即可。

「法律諮詢」續約合同非本人籤,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