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指出:“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哪些情況屬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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