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乾部標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範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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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周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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