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力是我們在成長過程中常常被父母、老師、長輩告誡的道理,但總是有人妄想不勞而獲,想要天上掉餡餅。近期,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詐騙罪案件,具有吸毒史的夫妻“攜手”冒充警察,騙取受害人信任,詐騙金額高達20餘萬元,被判處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8月下旬,池某夥同其妻子趙某某,向被害人高某宣稱池某為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警察,並謊稱能夠通過疏通關係使其丈夫郭某某從強戒所提前釋放,向高某索要辦事費用5萬元,並要求高某以帕薩特轎車為抵押寫下5萬元借條,高某信以為真,給付二人5萬元辦事費用,並將帕薩特轎車交與二人,後二人將5萬元全部用於個人花銷。
2018年7、8月期間,池某謊稱能為被害人白某甲處理其兒子白某乙涉案刑事犯罪的相關事宜,向白某甲索要辦事費用,白某甲信以為真,向其多次轉款累計18萬元,池某將18萬元全部用於個人花銷。
另查明,案發後,帕薩特轎車池某及趙某某已返還給被害人,二被告人家屬代二人退還贓款5萬元。
青山法院一審審理後查明:池某、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錢款,池某詐騙他人28萬元,趙某某詐騙他人1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池某、趙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池某、趙某某欺騙被害人用車抵押書寫借款5萬元欠條的行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池某、趙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之規定,故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二、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
三、被告人池某違法所得180000元繼續追繳,退還被害人白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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