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申报指引

南宁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申报指引

13日接近24点,商务部发布通报,宣布停止两家公司防疫用品出口。全文如下:

关于停止两家公司防疫用品出口的通报

在开展防疫用品出口过程中,有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外方退货,扰乱防疫用品出口秩序,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现停止北京启迪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宝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防疫用品出口。

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2020年4月13日

南宁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申报指引

商务部网站截图

针对防疫物资出口问题,不少小伙伴有着各种问题,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医疗物资出口这方面问题,避免大家踩雷。

目前,海关针对防疫物资出口,如医疗物资出口中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漏报以及医疗物资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海关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出口不合格抗疫医疗物资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公告明确要求,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

南宁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申报指引

企业出口疫情防控物资

通关有何要求呢?

接着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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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口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1.生产个人防护或者工业用非医疗器械管理的普通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自行直接出口。

2.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国内出口贸易企业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不需要)

5.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6.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8.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9.贸易公司须取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备案

内贸企业出口

1.向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向商务部门取得进出口权,可直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网上提交材料。

3.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

4.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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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申报要求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出口医疗物资情况,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端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单一窗口”申报端将对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1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10)”临时提示:“请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如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口罩请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货物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0 2 申报出口医疗物资单证要求

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以及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检测试剂(HS编号3822009000)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为确保及时通关,企业在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时,应对报关单填报内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内容进行审核,核对证书编号与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证书编号是否一致。

对于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企业应提交注册证书正本的扫描件,扫描件应确保清晰。

0 3 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标准

海关对于需要送实验室开展检测的,按照如下标准:

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Q&A

常见问题,一切答案都在这里

所有出口口罩都是法检的吗?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 对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医用口罩出口属法检商品,报关前是否需要申请电子底账?

与其它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此次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11类医疗物资,在出口前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正常向海关报关,报关时不需提供电子底账号。当然,也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在产地报检。

医用口罩出口时,报关需提交哪些随附单据?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第104号),医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报关时需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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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非医用口罩不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出口企业应如实申报。

出口的口罩是医用口罩,但不是给医疗机构使用,而是供企业员工或消费者使用的,是否可以申报为“非医用”?

不可以。确定是否为医用口罩时,是依据商品本身的属性,而不是最终的用途。请出口企业重点关注,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要求而申报错误。

企业在出口时,如何区分医用和非医用口罩?

可以根据我国及国外口罩相关标准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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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检司将不定期更新部分国家或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已更新至第三版,详见: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51967/index.html

重要提示:符合GB2626标准要求的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等系列口罩,均属非医用口罩;带呼吸阀的口罩也属非医用口罩。NIOSH认证的N95口罩不等于医用防护口罩。详细区分医用非医用口罩,可见链接:《解读 | 如何区分医用非医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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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用物资有什么要求?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目前对出口至下面4个国家的口罩,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装运前检验范围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检商品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监装,并由海关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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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口罩时,应关注国外哪些准入要求?

不同国家对进口口罩要求不同,如美国对进口医用口罩需要FDA注册,欧盟对进口非医用口罩要求获得CE认证等,具体要求参考:《促外贸稳增长-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口罩出口篇)》

未如实申报或出口不合格医用口罩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对于将医用物资伪报成非医用物资逃避检验的,或将C类快件中的一般商品伪报为货样广告品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

南宁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申报指引

供稿单位:综合业务处

部分来源:商务部 长沙海关12360 青岛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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