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品牌“輸”的冤不冤?


中國喬丹品牌“輸”的冤不冤?

4月8日,歷經長達八年之久的美國AIR JORDAN公司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為:撤銷喬丹+圖形(即第25類商標)。此致,美國喬丹與中國喬丹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

一、起底美國喬丹公司與中國喬丹品牌的訴訟之路

2012年美國前籃球巨星、“飛人”喬丹已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姓名權,由此展開了長達八年的訴訟持久戰。2012年2月23日美國AIR JORDAN公司針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喬丹”系列商標以侵犯Michael Jordan姓名權等為由,提起了多起商標異議、爭議行政程序。其主張悉數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駁回後美國AIR JORDAN公司又自行就其中兩個商標提起了兩起行政訴訟,其結果一審、二審均敗訴。

此後,美國AIR JORDAN公司先後敗訴;無奈,美國AIR JORDAN公司授權Michael Jordan本人作為原告針對喬丹體育公司已註冊的80個“喬丹”系列商標提起了80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法院受理了其中78起行政訴訟;

2014年10月,針對Michael Jordan78件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了9個合議庭,20個法官按不同類別集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結果為“ “喬丹”只是常見的美國人姓氏,喬丹體育公司註冊、使用“喬丹”系列商標的行為不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或肖像權。 ”Michael Jordan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為“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喬丹體育的註冊商標不會被撤銷。”二審判決下達後,Michael Jordan仍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美國喬丹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1、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2、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3、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4、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中國喬丹品牌“輸”的冤不冤?

總所周知,美國喬丹是世界上最知名的籃球明星,其影響力在全世界家喻戶曉。按照喬丹Logo所形成的標識,這張照片很顯然就是美國籃球明星喬丹的經典照片。但是中國喬丹認為“喬丹拿的是乒乓球拍”;本案在再審期間美國喬丹的代理人使用了大量的證據表明了中國喬丹的logo就是使用了美國籃球球員喬丹的籃球動作,則其logo的設計並不具有新穎性,典型的抄襲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2號行政判決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註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的,應當認定該商標的註冊損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爭議商標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故而已經認定了中國喬丹構成了侵權的行為。


中國喬丹品牌“輸”的冤不冤?

三、中國喬丹輸的一點都不冤

在中國許多企業品牌logo喜歡模仿、賺眼球;導致一些中國品牌在國際市場沒有競爭力;嚴重的損害了中國的形象。中國喬丹損害他人換取利益是其自食其果,其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和企業相關意識的提高,企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中國喬丹作為本土企業,我們應當有理由去維護,但是不能用這種不正當的行為來損壞民族品牌的形象。隨著中國喬丹的敗訴,無論是“喬丹”的中文品牌還是使用多年的圖形Logo都被撤銷,還是重新塑造品牌,中國喬丹未來都需要去解決這些問題。

而對於更多中國品牌來說,特別是向中國喬丹這種起底長久的企業,應當要做一家正直、有品位、有內涵的企業,才是企業長久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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