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又有新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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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對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調整個人繳費檔次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實施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
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
完善待遇確定機制
浙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組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建立基礎養老金
正常調整機制
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結合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省政府確定。
各地基礎養老金調整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政府確定。
調整個人繳費檔次
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確定和調整繳費檔次。
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
各地要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水平,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實施意見》還提出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歸集和委託投資,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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