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套路了别人,套住了自己

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王某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一案。王某某于2014年起先后纠集数十人众,以未经注册的“沈阳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债务虚高的借款合同及借条,制造给付凭证,后随意认定违约,借助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索要高额债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20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20余人不敢报警,甚至变卖房产或者有家不敢回,更有甚者被迫犯罪、自杀未遂,财产和身体健康遭到严重侵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套路贷”——套路了别人,套住了自己

专案组


“套路贷”——套路了别人,套住了自己

提前介入 研究案情


因案件重大、复杂,在案件侦查阶段,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成立专门办案组,办案组介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侦查方向,会同侦查人员全面、精准地固定、收集证据。案件受理后,为积极响应上级院关于涉黑涉恶案件快捕快诉的工作要求,及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办案组明确分工,加班加点,对案件展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系列工作。疫情期间,办案组员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提前回归工作岗位,排除困难,完成提讯工作,反复审查卷宗材料,精细梳理案件事实,严格认定案件证据,规范形成指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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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


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理调整司法资源,办案组对犯罪组织中自愿认罪认罚的非骨干成员适用了附条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使案件审查工作合理有序,更利于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认罪伏法,保障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套路贷”——套路了别人,套住了自己


“套路贷”玩儿的是套路,不曾想,犯罪分子在套路他人之时,也套住了自己的自由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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