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了食宿,勞動者仍自行外出就餐,並在返回單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2010年11月11日19時28分,保安員陳某在某電子公司門口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陳某對該起交通事故無責任。陳某受傷後,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被認定為工傷。


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人社局認定陳某為工傷的決定,認為公司已經為陳某提供了食宿條件,並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法院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陳某在外出就餐回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對於涉案公司提出公司已經為陳某提供了食宿條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在提供食宿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其有權選擇在單位就餐或外出就餐,用人單位提供食宿只能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環境及工作福利,並不代表可以剝奪勞動者選擇就餐地點的自由。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維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提示


單位提供食宿,職工外出就餐返回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在提供食宿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如在外出就餐返回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食宿是員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其應該承擔的工傷責任。

來源 | 海南《法制時報》

作者 | 肖擁群律師團隊成員: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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