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事实是这样,又有法律依据,却特么把官司打输了?”

经常有人在败诉后忿忿不平:“为什么事实是这样,又有法律依据,却特么把官司打输了!是不是法官收受了对方好处?枉法裁判!”。小编认为,在指责法官“枉法裁判”之前,先确认一下自己有没有底气说出那四个字:第一,有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谓的事实。第二,提交的证据能不能达到让正常人信服你所主张事实的程度。第三,提交的证据合法吗、客观真实吗、与本案的纠纷有关联性吗。

一、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都不是法院作为裁判的事实,法定免证的除外。

将心比心,忽然跑来一个陌生人跟你讲“张三欠了我一千万,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换做你是法官,你敢判令陌生人偿还张三一千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什么事实必须要有证据去佐证,除非对方傻不拉几认了,不然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你所提交的证据能不能达到让人相信这就是事实的程度。

打个比方,张三向王五借了一千万,除了“李四作为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作为法官的你,敢相信张三所主张的事实吗?因此,在民事诉讼当中,你所提交的证据组合必须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即能让法官信服你所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

三、证据要合法、客观真实和与本案有关联。

因涉及专业问题,篇幅有限,不在此赘述。最主要的提醒就是:保留证据的原件。不然,“有证据”也可能变“无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总而言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是扯淡。

“为什么事实是这样,又有法律依据,却特么把官司打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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