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事實是這樣,又有法律依據,卻特麼把官司打輸了?”

經常有人在敗訴後忿忿不平:“為什麼事實是這樣,又有法律依據,卻特麼把官司打輸了!是不是法官收受了對方好處?枉法裁判!”。小編認為,在指責法官“枉法裁判”之前,先確認一下自己有沒有底氣說出那四個字:第一,有沒有證據支撐你所謂的事實。第二,提交的證據能不能達到讓正常人信服你所主張事實的程度。第三,提交的證據合法嗎、客觀真實嗎、與本案的糾紛有關聯性嗎。

一、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都不是法院作為裁判的事實,法定免證的除外。

將心比心,忽然跑來一個陌生人跟你講“張三欠了我一千萬,但是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換做你是法官,你敢判令陌生人償還張三一千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說“誰主張,誰舉證”,你主張什麼事實必須要有證據去佐證,除非對方傻不拉幾認了,不然你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你所提交的證據能不能達到讓人相信這就是事實的程度。

打個比方,張三向王五借了一千萬,除了“李四作為證人”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作為法官的你,敢相信張三所主張的事實嗎?因此,在民事訴訟當中,你所提交的證據組合必須要達到“高度蓋然性”這一證明標準,即能讓法官信服你所主張的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比較大。

三、證據要合法、客觀真實和與本案有關聯。

因涉及專業問題,篇幅有限,不在此贅述。最主要的提醒就是:保留證據的原件。不然,“有證據”也可能變“無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總而言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就是扯淡。

“為什麼事實是這樣,又有法律依據,卻特麼把官司打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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