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黄利福、黄星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利福、黄星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经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星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黄利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星星是鑫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批准、指挥该公司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利福与跨世纪大酒店共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又与鑫晟益公司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并从中个人获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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