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掌握“加計抵減三步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在實操層面,企業可分三個步驟,準確理解並適用相關規定。

第一步,判斷能否加計抵減。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符合要求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甲酒店成立時間為2016年1月,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其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收入區間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甲酒店提供住宿業、場地租賃以及銷售商品的3項收入合計1000萬元,其中,住宿服務收入和場地租賃收入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居民服務和現代服務。符合居民服務和現代服務的2項收入合計500+200=700(萬元),佔總收入的比例為700÷1000×100%=70%,超過50%的規定比例。因此,甲酒店可以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第二步,把握加計抵減的額度。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甲酒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轉入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為1萬元,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10+1=11(萬元)。因此,甲酒店可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為11×10%=1.1(萬元)。

第三步,把握抵減的時間界限。納稅人在實際加計抵減時,要區分3種不同的情形:有稅才能抵減、無稅不進留抵、餘額結轉下期。

快速掌握“加計抵減三步法”

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後,區分情形加計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甲酒店4月當月銷項稅額為13萬元,進項稅額為11萬元,當月應納稅額為2萬元,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1萬元。因此,當月實際繳納增值稅為2-1.1=0.9(萬元)。

小編建議,納稅人在日常會計核算時,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的基礎上,對本公司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進行臺賬化管理。既要對應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應抵盡抵,又要避免出現非一般計稅項目抵減進項稅額的情形,在準確把握界限的基礎上,實現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享盡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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