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問十答助你瞭解增值稅改革

十問十答助你瞭解增值稅改革

稅點點:增值稅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後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裡50%含不含本數?

答: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於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後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佔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六、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七、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八、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徵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九、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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