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涉及政策變化的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既滿足降低增值稅稅率、加計抵減、不動產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實施的需要,也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

《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填表指引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麼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

(1)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2)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3)納稅人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後,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餘額”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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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動產實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按照規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注意: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和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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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麼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2)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注意:第10欄“(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註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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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開具13%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2】開具16%稅率紅字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3】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5】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填寫案例1:開具13%稅率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發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50000元,稅額65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企業銷售適用13%稅率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13%稅率發票。


根據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2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為“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對應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3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5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5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3000+6500=195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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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2:開具16%稅率紅字發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發生2019年2月銷售的貨物退貨,開具一張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0000元,稅額6400元;銷售一批商品,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0000元,稅額7800元。


分析


根據1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原《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對應欄次。根據15號公告第三條“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規定

,因此該企業開具的16%稅率紅字專用發票,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400+7800=14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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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3: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000元,稅額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金額8000元,稅額72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2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票面金額合計2180元;取得1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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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72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2180÷(1+9%)×9%=18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20000(元)

本行“稅額”列=18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22(份)

本行“金額”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稅額”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23(份)

本行“金額”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稅額”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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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規模期間,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58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銷售額200000元。企業2019年4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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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現代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模期間發生的銷售額。


1.情景一:如企業於2019年4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業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號公告規定,企業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稱《附列資料(四)》)相關欄次。由於該企業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本期應納稅額為0,所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應在本期抵減,應填寫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期末餘額”列,留待下期抵減。

(1)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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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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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0元。


2.情景二:如企業於2019年6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定,適用政策有效期應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業2019年5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20000元,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2019年6月發生的銷項稅額為160000元。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1)企業2019年6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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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該企業2019年6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該企業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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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於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5: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開具4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1200000元,稅額合計156000元;銷售應稅貨物,開具1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80000元,稅額10400元。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00元,稅額450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0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2060元。購進一棟不動產,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500000元,稅額135000元。企業2019年4月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並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分析


本期銷項稅額=156000+10400=16640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450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2060÷(1+3%)×3%=6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合計=4500+175.05+60=4735.05(元)

購進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業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8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04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56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56000+10400=1664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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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2(份)

本行“金額”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稅額”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6(份)

本行“金額”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1500000(元)

本行“稅額”列=135000(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7(份)

本行“金額”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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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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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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