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商店,供他人用麻將賭博,犯法嗎?

當事人問:他家在農村開了一家商店,很多人在商店用麻將賭博,久而久之,他也向參賭的莊家收取一定的費用,會不會犯法?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在自己家商店,供他人用麻將賭博,犯法嗎?

賭博有害

甲於X年X月底,在X區X路附近租了兩間房子及在X路一涼亭內提供場所供於他人賭博,該賭場利用牌九賭五十至一百元錢開花不等的牌九,甲從中抽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抽頭費(封莊百分之十、攤莊百分之五)。該賭場從開設至被查獲期間,抽頭盈利共一萬餘元錢左右。之後,民警接群眾舉報,X區X路在路居民樓內一出租屋內當場將甲抓獲。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為他人提供固定賭博場所,設定賭博規則並抽頭漁利,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100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

後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甲為他人提供固定賭博場所,設定賭博規則並抽頭漁利,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10000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違法所得應予追繳。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賭博工具牌九一副,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甲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四百元。

因甲的行為表現出為賭博行為提供場所,設定了賭博方式,提供賭具,並抽頭漁利。其行為就是傳統的開賭場的行為,那麼其被判處開設賭場罪實屬正常。同理,當事人在農村開的商店裡提供賭具供他人賭博,也向參賭的莊家收取一定的費用,會涉嫌開設賭場罪,後果相當嚴重的,勸當事人趕緊停止該行為。值得注意的是賭博或者開設賭場罪的獲利是違法所得,是要被追繳的。

因此,勸各位朋友遠離賭博,真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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