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指導炒股實為詐騙,男子一審獲刑12年

招募大量業務員,準備多種微信號,將被害人拉入事先設計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內。隨後,公司員工在群內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導、誘騙被害人相信群內“講師”的炒股指引,最終騙取6名被害人434萬元。近日,上海徐匯法院認定嫌疑人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男子以炒股之名騙人錢款

生於1996年的牟某,自小家境貧寒,高考失利後便南下務工。幾經輾轉,牟某從車間流水工一步步做到科技公司的區域經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案發前,牟某及其所在科技公司,從事的竟是以幫人炒股的名義詐騙他人錢款的勾當。

“讲师”指导炒股实为诈骗,男子一审获刑12年

配圖,圖文無關

據公訴機關指控,該公司通過招募大量業務員,準備多種微信號,將被害人拉入事先設計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內。

公司員工在群內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導、誘騙被害人相信群內“講師”的炒股指引。公司成員擔任“講師”,講解股市時引誘被害人進入虛假的炒賣香港恆生指數期貨和滬深300股指期貨的“西澳環球”、“富豪資本”等平臺,待被害人注入資金後又繼續誆騙被害人操作,騙取被害人資金。

經查,牟某合計騙取6名被害人錢款共434萬元。

員工提成與客戶虧損額直接掛鉤

2018年8月,牟某在深圳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庭上,牟某的犯罪定性以及主從犯定位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辯護人辯稱牟某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罪。因為牟某雖向被害人收取了平臺費用,但沒有讓被害人把錢款無對價的給他或者給平臺,不能定性為詐騙,且無法證明公司平臺的數據和國家官方的數據不一致,定詐騙罪證據不足。

另外,股市和期貨瞬息萬變,盈利或虧損視投資人的理財能力而定,被害人虧損不能歸根為牟某詐騙,因此牟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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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公訴人提出反駁意見。牟某所在公司頻繁更換地址,不屬於正常的經營情況,公司所有員工都擁有多個微信號,並假扮成一般股民在微信上吹捧所謂的講師,也不屬於正常的經營範圍;幾乎所有的客戶都虧損,而公司的盈利金額與員工提成竟均與客戶虧損直接相關。

同時,被害人提供的對比視頻顯示,期貨平臺和涉案平臺指數在同樣的時間存在差異。以上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平臺是虛假平臺,因此公訴機關認為牟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

關於牟某在整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庭審中,牟某自稱自己的行為如果涉嫌犯罪,也僅屬於從犯。牟某表示其是在招聘網站上找到的這份工作,並於案發前兩個月才提級,平時的工作僅是上傳下達,負責將總監的要求傳達給具體實施的業務員。雖然身份是區域經理,但其對公司利用客戶投資的錢去做詐騙並不知情。因此,牟某認為自己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的作用很小,頂多算作從犯。

對此,公訴人稱牟某作為公司區域經理,實際負責管理基層業務員,且在案發之前就跟著公司負責人做同類工作,工作時間較長,其工作提成與客戶的虧損直接掛鉤,起的作用較大,應當定性為主犯。

因詐騙罪獲刑12年、罰13萬元

上海徐匯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牟某與他人(已另案處理)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434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牟某等人招募大量業務員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進行炒股指引,並且進入虛假的相關平臺,誘騙操作,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資金,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關於系非法經營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牟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案審理過程中,牟某未退賠贓款。

最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退贓等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上海徐匯法院認定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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