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 ▌關於廣告費稅前扣除,這些風險請留意

年底將至,不少企業已經開始了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前期準備工作。一些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實,一些支出雖然發票品目不為“廣告費”,只要屬於廣告費支出,並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按照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 ▌關於廣告費稅前扣除,這些風險請留意

情況一

名為技術服務費,實為廣告費

網絡時代,廣告的狀態多種多樣,其媒介早已突破了傳統的電視、廣播、報紙和雜誌等,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形式做廣告,已經越來越普遍。

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產品或服務,經常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宣傳,第三方網絡平臺收取費用,並開具發票。如果企業只是單純地在第三方網絡平臺展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明顯是一種廣告投放行為,發票品目也多為“廣告費”。此時,企業直接按照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即可。

不過,有一些廣告比較隱蔽,例如搜索引擎或網上商城的競價排名,就很容易造成企業的誤解。企業在支付相關費用後,消費者在第三方網絡平臺搜索某種產品或服務時,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能夠在前幾位被展示,且企業支付的費用越高排名越靠前。實務中,第三方網絡平臺在收取相關費用後,開具的發票品目多為“技術服務費”。因為在第三方網絡平臺看來,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消費者搜索時靠前出現,是其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因此是一種技術服務,而非廣告投放。這種情況下,支付相關費用的企業在取得發票後,會按照技術服務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但是,按照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互聯網廣告,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具體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和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據此,企業支付高額競價排名費用,以在消費者搜索時靠前出現,其目的就是為了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顯然是在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做廣告。因此,雖然發票品目為“技術服務費”,但交易實質屬於廣告,應作為廣告費支出在稅前限額扣除,否則會因多扣除了費用而產生稅務風險。


情況二

名為贊助費,實為廣告費

 贊助是企業的一種常見行為,企業贊助體育比賽、演唱會、電視節目等現象在當下十分普遍。這些贊助或以場邊廣告牌的形式出現,或以冠名形式出現,或以官方指定產品的形式出現。受贊助方開具的發票,品目多為“贊助費”,贊助企業在支付此類費用時,賬務處理中也都計入贊助費支出。

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的費用做了正列舉,其中就包括了贊助支出。因此,企業取得“贊助費”發票,相應的支出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所稱讚助支出,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據此,不得稅前扣除的贊助費,應該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贊助費,而上述贊助體育比賽、演唱會、電視節目等行為,明顯具有廣告性質,其發票品目雖為“贊助費”,但實際上是廣告費支出,企業應按照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發票對企業來說十分重要。不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的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僅依據發票開具的品目,來確定應按照哪類支出稅前扣除。歸根結底,還是要分析經濟行為的業務實質,據以適用相關稅收政策,避免稅務風險。同時,建議企業留存好合同,廣告出現的相關圖像、音視頻資料等作為佐證,以證明稅務處理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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