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到底能「稅前」扣除多少?

工資薪金到底能“稅前”扣除多少?也就是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的“實際發生額”和“稅收金額”到底填多少?

工資薪金到底能“稅前”扣除多少?

1.“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

2.“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3.“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賬載金額”和“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則:

(1)稅收金額=實際發生額-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計提且在上年度彙算清繳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計提且已在本年度彙算清繳前支付金額

通俗的講:本年實際“發”的工資,剔除本年“發”的但在上年度已經稅前扣除了的部分,再加上下年“發”的但能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即本年度彙算前發的)部分。

或者

(2)稅收金額=賬載金額-

年度計提且已在本年度彙算清繳前未支付金額+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計提且在上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列支部分。

通俗的講:賬上計提的工資,剔除在本年度彙算前沒有發的部分,加上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計提且在上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列支部分。

4.“納稅調整金額”:填報“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的餘額。

【例】A公司2017年工資薪金賬載金額800萬元,其中:

(1)計提的2017年年終獎300萬元,因資金緊張2018年3月25日發放200萬元,2018年6月25日實際發放100萬元;

(2)2017年6月25日發放2016年計提的年終獎120萬元,,上年度已納稅調增處理。則:

“實際發生額”=800(計提)-300(2017年的工資在2018年發的)+120(發2016年度)=620萬元。

“稅收金額”=620(2017年度工資且在2017年度發的部分)+200萬元(2018年3月25日發的2017年度的工資)=820萬元

或者“稅收金額”=800(2017年度賬載金額)-100(2018年6月25日發的2017年度工資,不能在2017年度稅前扣除)+120(2016年度的工資在2017年6月25日發,未在2016年度稅前扣除的)=820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800(賬載金額)-820(稅收金額)=-20萬元,即納稅調減20萬元。

5. 提醒

(1)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14%

(2)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2%

(3)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2.5%/8%

(4)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5%

(5)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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