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迴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今天是第十九個“世界知識產權日”。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恰巧就在昨天,針對前段時間社會熱議的視覺中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胡文輝在新聞發佈會上作出回應。他表示,已經關注到相關職能部門約談了視覺中國,並且作出了相應整改措施。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胡文輝還強調,加強對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依法維護廣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一貫堅持的立場,同時也反對任何以保護知識產權之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是為了促進世界各國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有助於突出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並提高公眾對人類在這一領域努力的認識和理解。

著作權也屬於知識產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當今時代,互聯網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趨勢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工作和生活,自媒體也正在強勢擠壓傳統媒體的生存空間,成為大眾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大量自媒體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新聞作品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屢見不鮮,自媒體成為著作權侵權的多發地,多家新聞機構憤然維權的行動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那麼是不是自媒體作者就不能引用新聞機構的時事新聞了呢?引用新聞機構新聞是不是就違法了呢?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還將“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等情形納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範疇。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該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自媒體作者福音,國家知識產權局回應,反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在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過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並強調“本法不適用於:……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媒體維權過程中法院認定侵權與否的一個重要核心問題就是:涉案新聞作品應該被認定為時事新聞還是時事性文章。

綜上所述,各位自媒體朋友如遇到時事新聞被相關機構投訴侵犯著作權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與之抗衡,通過正確方式,爭取自己的創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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