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4月2日,瑞幸咖啡(NASDAQ:LK)自曝公司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期間,偽造了22億元人民幣的銷售額,消息甫出,舉世為之驚愕。在遭遇股價持續暴跌、證監會強烈譴責、公司道歉自查、投資者集體訴訟之後,本文試圖推開這扇“造假門”,從中美兩國刑事管轄權及刑法罪名的角度透視其可能發生的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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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最新進展


人民網北京4月5日電 瑞幸咖啡就財務造假事件發佈了《道歉聲明》。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美東時間4月2日(週四),瑞幸咖啡開盤暴跌81.60%,盤中熔斷6次並暫停交易。當日,瑞幸咖啡收盤價跌75.57%至6.4美元。一夜之間,瑞幸咖啡的市值蒸發近50億美元。4月3日(週五)和4月6日(週一),瑞幸咖啡股價再度暴跌15.94%和18.40%,截至4月6日收盤,股價僅為4.39美元,三個交易日跌幅合計達到83.24%。


中國證監會高度關注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對該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


證監會發布公告稱,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市場的法律和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虧損、造假、上市、暴跌、譴責、道歉、自查……,在全世界投資者的目光關注下,“數據裸奔”的瑞幸咖啡各涉事主體們,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各國的投資者該如何維權?作為全球最大的兩個經濟體的中美兩國證券監管機構將如何行動?涉足造假事件的當事人,該如何做好法律風險尤其是刑事風險的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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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前車之鑑

後人哀之而不鑑之


公開資料顯示,瑞幸咖啡的註冊地在開曼群島,2017年10月啟動運營,2019年5月17日在納斯達克上市,從創立到IPO,瑞幸咖啡只花了短短17個月,是全球IPO最快的上市公司,也是在連續鉅額虧損情況下成功IPO的上市公司。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瑞幸咖啡VIE結構圖,圖片來源:瑞幸咖啡招股說明書)


瑞幸咖啡的閃電上市與暴雷,與當年美國安然公司的垮掉如出一轍,都是“始於顏值,終於瞭解”,都是肇始於對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數據的懷疑。


因為安然公司的財務造假事件,美國國會於2002年通過了《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作出重大修改,在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做出了許多新舉措,大幅提高了公眾公司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由於該法案最初由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薩班斯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奧克斯利聯合提出,所以又稱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該法案對於公眾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追究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


因為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事件,上市公司、涉案人員和中介機構被處以造假金額20倍的鉅額罰款,直接導致了參與審計的全球五大會計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破產。


同時,三大投行花旗銀行、摩根大通、美洲銀行因涉嫌財務欺詐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產受害者分別支付了20億、22億和6900萬美元的賠償罰款。


業內人士預計,瑞幸咖啡這一次可能也需要賠償中小投資者的損失,並繳納天價罰款,相關的責任人員將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事件爆發後,已有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就證券欺詐行為對瑞幸咖啡及高管層發起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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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事件相關主體的刑事責任分析


瑞幸咖啡發佈的《道歉聲明》中提到“對於任何涉事人員,公司將保留採取法律手段的權利”,循著這個路徑,本文試圖推演一下涉事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N種可能性。


中國大陸法域內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分析

1. 依照中國刑法規定,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可能涉及的罪名


➢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2. 中國刑事管轄權的可能性分析


➤ 我國刑法關於司法管轄權的原則規定


○ 屬人管轄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當時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屬地管轄


《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瑞幸咖啡的註冊地雖然在開曼群島,但是穿透其複雜的協議控制關係和海外股權結構,其實質性經營活動主要集中在國內,由其國內的商事主體“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運營,且國內也有購買其公司股票的美股投資者。因此,無論是犯罪行為的開始地、實施地,犯罪對象被侵害地,還是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管轄權的因素,最終很可能都落在國內,國內司法機關對瑞幸事件將擁有刑事追責的管轄權。


➤ 新《證券法》的“長臂管轄”條款


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對境外證券發行或交易活動的“長臂管轄”條款。


《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瑞幸事件在新《證券法》實施剛滿月之際爆發,由於其涉嫌犯罪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法條或不能成為啟動國內刑事程序的法律依據,但是該事件為“長臂管轄”條款的適用提供了理論探討和監管執法的想象空間。


美國法域的刑事責任可能性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瑞幸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


1. 故意的證券欺詐行為,責任人最高刑罰為25年,並對欺詐行為的個人和公司最高可處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罰款;


2. 通過破壞或捏造文件,企圖阻止、妨礙或影響調查的行為是嚴重犯罪,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20年刑罰,甚至兩項並罰;


3. 參與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底稿應保存至少5年,故意違反,將被處罰款或最高20年監禁,甚至兩項並罰;


4. 公司CEO和CFO必須對報送證監會的財報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承諾,若有違反,可能被判處最高50萬美元罰款,或最高5年監禁。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姿態解讀


證監會於4月3日發表聲明稱,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箇中滋味,你品,你細品。


刑事訴訟法的國際司法協助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2000年6月19日,中美兩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並於2000年12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該協定約定了在刑事訴訟中相互協助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凍結、扣押、沒收等程序中的協助等內容。


本次瑞幸事件,中美均可能在前述《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框架內,向對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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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警示價值


瑞幸咖啡財務造假的事件正好發生在中國新修訂的《證券法》施行之年,接下來的4月份,也正是中國A股上市公司集中披露年報及一季報的重要窗口期。瑞幸事件雖然發生在美國證券市場,但是已經對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敲響了合規守法的警鐘。


財務造假是對資本市場最大的傷害,更是對證券投資者最大的傷害,所以新修訂的《證券法》顯著加大了對於欺詐類證券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詳見信達動態 | 洪燦律師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就《證券法》施行後的市場法律監管趨勢做專業解讀),打擊這一類的財務造假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必將成為下一階段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上市公司裡面

還有多少瑞幸這樣的“苦咖啡”


在通向資本市場的財富路上,不顧一切放馬狂奔的掘金者們,又何止瑞幸咖啡這一個樣本?在作者即將發佈的《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季度觀察報告(2020.1-2020.3)》中,我們將會見到一幕幕花式上演的上市公司監管風雲。


2020年一季度,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共計作出涉及上市公司行政處罰20宗,涉及15家上市公司,行政處罰當事人合計46人,其中因信息披露違規而被處罰的案件13宗,因內幕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件4宗,二者合計佔比85%,是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規的重災區。另還有三家上市公司高管分別因職務侵佔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受賄罪而深陷刑事風險。


《失信,何瑞之有,無幸可言》是新華網4月6日的時評標題。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門 VS 牢獄門


有人調侃說,這一次瑞幸事件,可能是對中國姓名學的一次重大打擊。在作者看來,“給每一條河/每一座山/取一個溫暖的的名字”,那只是詩人筆下的美好向往。想要長治久安行穩致遠,做到真正的“祥瑞、幸運”,一定需要企業的創始人們牢牢樹立法律合規意識,在創業之初的商業模式設計時就要做好事前的法律風險防範,在企業經營的每一個細節做好事中的程序與細節管理,建立企業法律風控和案防制度,在危機襲來之時積極應對,以對自己、對社會傷害最小的方式做好事後的法律危機解決。


瑞幸咖啡的危機醞釀已久,公司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律風險控制都存在明顯的漏洞與失誤。


對於瑞幸咖啡造假事件的相關責任人員來說,尋求中美兩國證券市場專業律師的幫助,提出法律危機綜合解決方案,採取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達成諒解,積極與監管機構良性溝通,也許是當下危局的最優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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